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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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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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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基隆港務分公司場地租借管理要點
111年5月30日基港秘行字第1111102309號函訂定
111年6月13日基港秘行字第1111054770號函訂定

一、為使本分公司轄管之港區場地,基於社會公益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秉『公器公用』及『不妨礙原定用途』之原則,短期租借予租(借)用單位使用,以提升運用效益,增裕營收,特依據總公司111年5月31日港總秘字第1110182485號函修正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場地利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短期租借:指本分公司所轄場域於使用空檔期間,供本分公司以外之租(借)用單位以計費或借用之型式使用,租(借)用期間最短四小時,最長一個月日曆天。
(二)場地:指本分公司轄管之港區範圍內(含管制區及非管制區)之室內及室外場地,諸如:倉庫、廠房、旅客大廳、旅客服務中心、停車場、通關服務區、碼頭、空地、陽台、走廊、防波堤、填築新生地、宿舍區等性質之處所。
(三)公益活動:指對弱勢團體的扶助、關懷及對政府利民政策的倡行以及有利本分公司宣揚施政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等活動。
(四)協辦單位:指活動範圍須於本分公司所轄之港區範圍內,且活動內容須與本分公司敦親睦鄰施政項目具實質關聯或為公益活動者,方可列入。
(五)提供租(借)之單位係指: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登記有案之公益及慈善團體。

三、租借時間原則為本分公司上班日八時~十七時,其餘時間由本分公司相關單位依實際情況及本要點簽辦。

四、前項場地租(借)用須經本分公司相關單位評估設施安全性及不影響港區營運等因素後,始得租借。基於行政中立及機關形象考量,不予提供做為政黨、選舉、抗爭及個人婚喪喜慶場所等活動使用。

五、租(借)用單位須於二星期前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於使用前三天繳清費用,未於期限前申請或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不予受理或酌予增加急件費用(租金之五%)。

六、租(借)用時間自使用時間起算(含進、撤場),租(借)用場地每場次以連續四小時之時間計算,若有需要提前或延後使用,仍以四小時為一場次計收費用,不滿四小時仍按一場次計。

七、租(借)用單位須於活動結束後二小時內(大型活動得於四小時內),回復場地原狀(含垃圾清除),並經本分公司相關單位確認,如發生損壞本分公司設施情事者,應負責回復原狀或依市價賠償。

八、繳費後租(借)用單位如因故延期使用,應以電話、傳真或書面向本分公司申請延期使用,惟以一次為限,若須取消,僅退還原繳費用九十%,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災害影響致無法使用時,全額退還。

九、本分公司如因特殊需要致無法如期提供場地使用時,得於使用時間之三日前通知並無息退還所收費用,租(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前揭通知時間倘因突發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得採臨時通知方式為之。

十、租(借)用單位不得於租(借)用場地從事下列行為,如經發現,本分公司得立即停止租(借)用,租(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要求退費: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四)有損本分公司建築或設備之虞者。
(五)有造成辦公場所秩序紊亂或干擾鄰近居民安寜之虞者。
(六)未經同意使用火把、炮燭、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七)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八)於租(借)用場地內吸菸經勸告不通從者。
(九)超出容納人數者
(十)未依規定辦理活動相關保險者。
(十一) 進行或使用對人員生命身體有危險之虞之活動或器材。
(十二) 其他違反港務相關規定者。

十一、租(借)用單位如有張貼活動海報、宣傳資料等,存放物品等之需要,請於前一日向本分公司相關單位申請同意,但不負保管之責。

十二、請租(借)用單位於活動前通告參與人員緊急逃生路線、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鄰近設置地點等注意事項,以維安全。另應配合遵守本分公司管理單位門禁安全管制。

十三、租(借)用期間,租(借)用單位負有妥善使用及保管場地之責任,如有引起災害、人員傷亡或其他損失時,租(借)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如本分公司因此遭致損害,租(借)用單位亦應賠償本分公司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或補償等。

十四、租(借)用單位於租(借)活動期間,應視活動場地、性質、風險等級及參與人數等因素,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至少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最低保險金額投保,保險費由租(借)用單位自行負擔,並於活動前檢具佐證資料供本分公司相關單位備查。

十五、本分公司為「協辦單位」者,同一租(借)用單位一年以三次為限。

十六、租(借)用場地依「基隆港務分公司場地租金表」(如附件三)計收每場次租金費用,以完整面積租(借)用為原則,如營利攤位租金金額高於場次租金時,以營利攤位租金計價。未列入之場地如有借(借)用之需要由本分公司相關單位依實際情況及本要點簽辦。

十七、租(借)用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分公司得終止租(借)用申請。提出場地申請時,視為同意本要點各項規定。

十八、本要點不適用「港埠經營及港埠工程相關業務」,未盡規範沿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施租賃經營暨投資興建計價原則」辦理。

十九、本要點經本分公司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場地租借管理要點下載
附件一
最後更新日期:1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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