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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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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揚塵防制工作管理程序
  • 類別:

    環保法規
  • 公告日期:

    108-12-30 ~ 110-03-31
  • 點閱率:

    527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揚塵防制工作管理程序

 

依本公司101628日港總勞字第1015001034號訂定

 

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防制揚塵,減少空氣污染,以維護港區、市區之良好工作環境及生活品質,依商港法第37條第4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特訂定本程序。

二、港市相互毗連,揚塵防制為散貨作業之重點工作,本公司各分公司及各港裝卸公司、貨主、運輸公司等相關業者,應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共同防制揚塵之產生。

三、各裝卸公司承作散裝貨裝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抓斗作業者,不得空中開斗。   

(二)以輸送帶作業者,應於出料口安裝漏管套,其漏管出料口,應距車斗上緣一公尺以內(硬式漏管於30公分以內),不得任貨物從高處散落飛揚。

(三)裝卸作業中掉落作業碼頭及相鄰區域之貨物(粉粒狀污染物),應適時清掃、歸堆,並裝車運離港區。

(四)於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噴水設施之各碼頭作業區作業時,請承攬業者派員指揮所有載運 船邊裝車之粉粒狀或具有黏性貨物及輪胎輾帶砂、土之車輛,均須駛經車輛沖洗設施、噴水設施清洗後,始得駛離港區。

(五)裝卸作業完工後,承攬業者應將作業碼頭、使用過之地磅、作業車輛經過之車輛沖洗設施、及相鄰區域車輛掉落之廢棄物(粉粒狀污染物)清除並運離港區,必要時作業碼頭區應予沖洗;但沖洗前應以人力、機具先行清掃,並歸堆、清除運離港區,無法清掃乾淨者始得予沖洗;沖洗時應往後線沖洗並搭配清掃機具清除。

(六)裝卸作業完工後,應立即將作業之裝卸機具車輛運離港區,不得留滯碼頭。

(七)載運車輛不得遺洩漏貨物污染港區道路。

(八)裝卸作業期間應於船舶與碼頭間放置攔網或護板以防止貨物掉落港池。

四、裝載散貨之車輛,於港區內行駛,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車不得超寬、超高。

(二)駛離作業碼頭區即應蓋妥防塵布,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防塵布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三)車斗密合良好,行駛中貨物不得掉漏。

(四)載運船邊裝車之粉粒狀或具有黏性貨物及輪胎輾帶砂、土之車輛,均須駛經洗車道清洗後,始得駛離港區。

(五)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應設置污水收集設施,運輸過程不得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

(六)車輛行駛於港區應遵守行車速限。

五、進口散裝貨卸船後,如須在港區內加減整理,申請人應確實依「散雜貨裝卸儲轉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調整區之申請、清理及作妥污染防治措施,車輛不得將砂、土輾帶至整理場之外。

加減調整區不得設於港區排水溝渠之上或週邊一公尺內,若因環境受限須設置應做好防範措施,避免散裝貨掉落排水溝渠,作業完工後,須將掉落溝渠內之散裝貨予以清除並運離港區。散裝貨或砂石卸船作業,應配置掃地機1輛,俾便隨時清掃,加減調整區應設置於裝卸船舶作業區內,範圍已不超出怪手履帶為原則,作業期間需經常保持作業區濕潤,避免產生揚塵。

加減調整業者應於承租區鋪設混凝土鋪面、於下風處設置防塵網或圍籬,及於車行路徑設置洗車沉澱池等設施,並加強灑水及清掃承租區周圍2.5公尺內之責任區域,如前述防制設施不足時,應再增設。

六、各裝卸公司應落實碼頭清潔移交制度,作業碼頭及相鄰區域如有揚塵產生,應立即予以防制,並依規定於裝卸完畢後四小時內清理之,如貨主另行委託清潔工作,亦應由委託人負責。

七、煤炭、砂石等貨物堆置場()如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有關規定,須向各縣市環境保護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並應於場區進出口設置洗車設施、收集廢()水之截流設施、灑水系統、防風圍牆()等防治設施;如前述防治設施不足時,應再增設。

八、為維護港埠作業環境,航商、貨主等輸出入粒徑小、易飛散,不能灑水之貨物如水泥熟料、尿素、純鹼、磷粉、穀類等,宜採袋裝或以不造成貨物飛散之容器包裝,以減少貨物飛散之損失。

九、航商、貨主、載運車輛、裝卸公司及相關業者,應遵照現行環保法令及商港法有關規定辦理,如經本公司各分公司巡查發現污染狀況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污染行為者,本公司各分公司將保全證據,依違反契約規定辦理並依法向航港局各航務中心舉發。

十、本公司各分公司應視天候狀況、船舶條件及裝卸貨物性質,指派適當船席,降低污染影響。

十一、本管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之,本公司各分公司並得依照業務需求制定各港揚塵防制工作之細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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