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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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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化學物質洩漏應變計畫
  • 類別:

    環保法規
  • 公告日期:

    106-05-04 ~ 107-06-04
  • 點閱率:

    2927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化學物質洩漏應變計畫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8月28日

環署毒字第1030071917號函修訂

交通部103年11月11日交航字第1030034943號函核定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商港法

三、海洋污染防治法

四、職業安全衛生法

五、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六、本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貳、目的:

為因應商港區域(以下稱港區)化學物質洩漏災害事件發生時或有發生疑慮之緊急應變,並配合交通部及環保署應變作業,減輕災害損失,進而保障環境及人命安全,維護港口正常營運,特訂定本應變計畫。

參、適用範圍:

凡基隆港、臺北港及蘇澳港港區內發生化學物質洩漏之虞,或足以引起化學物質災害之事件,可能對環境或人命發生重大危害之事件,均適用之。

肆、防救體系:

一、平時防災體系之整備

依據本分公司各級單位職掌與功能,於平時辦理各項化學物質洩漏防減災害措施及應變整備,並與其他相關支援單位,加強相互協調聯繫,以因應真實災害應變動員之需。

二、緊急災害應變之運作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港區發生化學物質洩漏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本分公司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該應變小組職責表如附件1,通報系統表如附件2,設置24小時聯絡電話,由本分公司總經理擔任小組召集人,港務長為副召集人兼緊急應變現場最高指揮官(臺北港緊急應變現場最高指揮官為臺北港營運處資深處長;蘇澳港緊急應變現場最高指揮官為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業務相關單位主管,為災害現場分階段現場指揮人員,指揮分公司相關救災單位,配合中央或地方權責機關,執行災害應變及災害善後復原重建。

三、災害現場分階段進行現場指揮

(一)第一階段由事件發生之港區租賃業者或現場主管指揮應變。

(二)第二階段由本分公司港務處處長或勞安處處長(港務處負責一般化學物質,勞安處負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在臺北港為臺北港營運處港勤所經理;在蘇澳港為蘇澳港營運處港勤所經理)指揮應變。

(三)第三階段由港務長(在臺北港為臺北港營運處資深處長;在蘇澳港為蘇澳港營運處資深處長)指揮應變,分別指揮本分公司相關救災單位,配合中央或地方權責機關,執行災害應變及災害善後復原重建。

四、本分公司執行化學物質洩漏災害防救之任務

(一)負責本分公司轄屬港區災害防救任務。依商港區域實際可能發生之化學物質洩漏災害事項,預擬有下列災害項目:

港區作業意外造成洩漏導致發生火災、爆炸、輻射性、腐蝕性、有毒氣體等擴散污染災害事故。

(二)負責化學物質洩漏災害事件港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1.基隆港區

(1)蒐整災情規模、嚴重程度,通報交通部、總公司、環保署、海巡署、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基隆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港警總隊)及基隆港務消防隊(以下簡稱港務消防隊)等相關單位應變及支援搶救。

(2)配合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基隆市政府執行災區偵測評估,設定範圍執行隔離管制措施、人命救助及支援處理,協調港警總隊及海巡機關執行水域航道錨地之航行秩序維護協助等其他非法情事之巡邏查察及處理、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ISPS)防恐支援等事項。

2.臺北港區

(1)蒐整災情規模、嚴重程度,通報交通部、總公司、環保署、海巡署、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臺北航港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港警總隊臺北中隊及港務消防隊臺北港分隊等相關單位應變及支援搶救。

(2)配合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新北市政府執行災區偵測評估,設定範圍執行隔離管制措施、人命救助及支援處理,協調港警總隊臺北中隊及海巡機關執行水域航道錨地之航行秩序維護協助等其他非法情事之巡邏查察及處理、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ISPS)防恐支援等事項。

3.蘇澳港區

(1)蒐整災情規模、嚴重程度,通報交通部、總公司、環保署、海巡署、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蘇澳航港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港警總隊蘇澳中隊及港務消防隊蘇澳港分隊等相關單位應變及支援搶救。

(2)配合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宜蘭縣政府執行災區偵測評估,設定範圍執行隔離管制措施、人命救助及支援處理,協調港警總隊蘇澳中隊及海巡機關執行水域航道錨地之航行秩序維護協助等其他非法情事之巡邏查察及處理、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ISPS)防恐支援等事項。

五、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

(一)基隆港區

為統籌策劃災害應變作業,於發生或將發生化學物質洩漏災害事故時,配合環保署、基隆市環保局執行防救應變措施,適時成立本分公司「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分公司總經理擔任召集人,納編單位包括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本分公司勞安處、棧埠事業處、港務處、秘書處、港務消防隊及港警總隊等,各單位承指揮官之命令分工事項如下:

1.港務處:

(1)災害情況及人員受化學物質洩漏污染等資訊蒐集,確認洩漏物質資訊,取得該物質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之安全資料表(GHS SDS)、國際海運危險品規則之緊急應變指南(IMDG Code, EMS),並可參考環保署於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http://toxicdms.epa.gov.tw),提供的緊急應變卡(HAZMAT)彙陳上級通報有關單位進行應變。

(2)負責擔任應變小組秘書單位作業及彙辦港區化學物質洩漏災害災情通報、救護支援協調等應變有關事宜。

(3)協調執行港區船舶人員疏散隔離及管制措施。

(4)配合執行船舶及人員進出港管制。

(5)於現場事件發生時,指定一位聯絡人專責聯繫、通報工作。

(6)視災害應變等級通報交通部、環保署及海巡署。

2.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1)負責災害事故現場海上陸上之安全警戒管制,必要時洽請轄區海巡機關協助警戒管制。

(2)負責港區內發生化學物質洩漏災害事故之刑事事證蒐集處理。

3.基隆港務消防隊:

(1)配合化學物質洩漏現場執行人命救助之搶救作業。

(2)若化學物質洩漏現場發生火災時,執行火災搶救任務。

(3)配合現場應變需求架設除污相關設備。

4.勞安處:

(1)促請業者進行偵檢作業,並通報基隆市環保局依環境污染狀況進行裁處。

(2)配合協助化學物質洩漏廢棄物清理及場地善後復原事宜。

(3)宣導化學物質洩漏災害防救措施、疏散、避難等事宜。

5.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

負責執行船舶進出港航政事項,於事後按移送資料依據商港法辦理裁罰。

6.棧埠事業處:

(1)負責客輪化學物質洩漏災害防救措施、疏散避難等宣導。

(2)指揮現場庫區人員配合執行港區各項管制隔離措施。

(3)協助調派支援機具、人員等進行救災。

7.秘書處:

(1)配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發布新聞。

(2)救災作業所需車輛、器材、膳食等之籌供。

(3)其他一般行政支援事項。

(二)臺北港區

為統籌策劃災害應變作業,於發生或將發生化學物質洩漏災害事故時,配合環保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執行防救應變措施,適時成立本分公司「緊急應變小組」,由臺北港營運處資深處長擔任召集人,納編單位包括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臺北航港科)、臺北港營運處、港務消防隊臺北港分隊及港警總隊臺北中隊等,各單位承指揮官之命令分工事項如下:

1.臺北港營運處港勤所(信號台):

(1)災害情況及人員受化學物質洩漏污染等資訊蒐集,確認洩漏物質資訊,取得該物質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之安全資料表(GHS SDS)、國際海運危險品規則之緊急應變指南(IMDG Code, EMS),並可參考環保署於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http://toxicdms.epa.gov.tw),提供的緊急應變卡(HAZMAT)彙陳上級通報有關單位進行應變。

(2)負責擔任應變小組秘書單位作業及彙辦港區化學物質洩漏災害災情通報、救護支援協調等應變有關事宜。

(3)協調執行港區船舶人員疏散隔離及管制措施。

(4)配合執行船舶及人員進出港管制。

(5)於現場事件發生時,指定一位聯絡人專責聯繫、通報工作。

(6)視災害應變等級通報交通部、環保署及海巡署。

2.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臺北中隊:

(1)負責災害事故現場海上陸上之安全警戒管制,必要時洽請轄區海巡機關協助警戒管制。

(2)負責港區內發生化學物質洩漏災害事故之刑事事證蒐集處理。

3.基隆港務消防隊臺北港分隊:

(1)配合化學物質洩漏現場執行人命救助之搶救作業。

(2)若化學物質洩漏現場發生火災時,執行火災搶救任務。

(3)配合現場應變需求架設除污相關設備。

4.臺北港營運處港勤所:

(1)促請業者進行偵檢作業,並通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依環境污染狀況進行裁處。

(2)配合協助化學物質洩漏廢棄物清理及場地善後復原事宜。

(3)宣導化學物質洩漏災害防救措施、疏散、避難等事宜。

5.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臺北航港科):

負責執行船舶進出港航政事項,於事後按移送資料依據商港法辦理裁罰。

6.臺北港營運處棧埠所:

(1)負責客輪化學物質洩漏災害防救措施、疏散避難等宣導。

(2)指揮現場庫區人員配合執行港區各項管制隔離措施。

(3)協助調派支援機具、人員等進行救災。

7.臺北港營運處人事及行政室:

(1)配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發布新聞。

(2)救災作業所需車輛、器材、膳食等之籌供。

(3)其他一般行政支援事項。

(三)蘇澳港區

同臺北港分工事項,並依該地區對應單位執行。

六、港區化學物質洩漏災害指揮權責及指揮權移轉

港區內發生災害事故,初期由本分公司因應處理,包括災情蒐集、查證確認、彙整通報、管制隔離疏散、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經確認發現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稱毒性化學物質)洩漏情事,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後續相關評估確認、人員救護、處置措施等應變作業,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規執行應變指揮與處置。本分公司配合執行港區災情損害蒐集彙整通報,及港區人、船隔離管制或疏散等應變作業。

伍、緊急應變小組應變整備工作:

一、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派遣本分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參與化學物質洩漏災害應變教育訓練及應變演練。

二、整備初期應變偵檢相關器材及防護具,如附件3,適時辦理基礎應變操作訓練。

三、(一)基隆港區

協調港務消防隊,配合將港區化學物質洩漏傷害納入指定基隆市緊急應變與運送作業流程。

(二)臺北港區

協調港務消防隊臺北港分隊,配合將港區化學物質洩漏傷害納入指定新北市緊急應變與運送作業流程。

(三)蘇澳港區

納入宜蘭縣政府災害防救應變體系,並依該體系納入宜蘭縣緊急應變與運送作業流程。

四、整備港區有關化學物質洩漏傷害之傷患緊急救護設施,必要時協調港區衛生、海巡等機關辦理演練。

五、建置港區各相關機構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機制。

六、指定專人負責港區航商業者災情資訊說明。

七、定期配合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化學物質洩漏應變之安全演練。

陸、災害緊急應變:

一、依港區可能發生化學物質洩漏之三種情況,分別採取應變作為:

(一)港區化學物質儲槽發生洩漏,須排除事故狀況並防護區域人員生命安全。

(二)港區化學物質載運船舶、貨車發生洩漏,有發生火災或波及其他設備,危害區域人員之虞。

(三)船舶發生化學物質裝卸洩漏其範圍波及港區時,初期災情蒐集、通報及傳遞:

1.發現化學物質且初步研判有洩漏之可能性時,經港務消防單位協助赴現場查證確認後:

(1)基隆港區:

陳報本分公司相關主管(港務處、勞安處、棧埠事業處等)及港警總隊、總公司勞安處及基隆市環保局,並促請業者至現場量測確認物質種類並提供搶救應變處理原則、港務消防隊派員協助救護受難人員,事況緊急時通知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中心及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請求支援,並視情況轉陳國安機關。

(2)臺北港區:

陳報本營運處相關主管(港勤所、棧埠所等)及港警總隊臺北中隊、本分公司勞安處、港務處、總公司勞安處及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並促請業者至現場量測確認物質種類並提供搶救應變處理原則、港務消防隊臺北港分隊派員協助救護受難人員,事況緊急時通知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中心及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請求支援,並視情況轉陳國安機關。

(3)蘇澳港區:

陳報本營運處相關主管(港勤所、棧埠所等)及港警總隊蘇澳中隊、本分公司勞安處、港務處、總公司勞安處及宜蘭縣政府環保局,並促請業者至現場量測確認物質種類並提供搶救應變處理原則、港務消防隊蘇澳港分隊派員協助救護受難人員,事況緊急時通知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中心及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請求支援,並視情況轉陳國安機關。

2.依照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多方蒐集災情現場狀況及傷亡情形,並將本分公司緊急應變辦理情形,通報總公司、交通部,並與港區化學物質防救單位互為聯繫,俾能配合採取有效應變措施。

3.依分析評估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影響範圍,實施港區管制疏散隔離。必要時配合國安機關及港警總隊啟動港口設施保全反恐機制,實施全港區管制及作業暫時停止,執行清查蒐證。

二、災害應變等級:

(一)第一級應變:發生災害為小型災害,可自行控制而不會擴及到港區外。

(二)第二級應變:現場災情有持續擴大之虞,會擴散至港區外且影響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1.各現場管理單位及港區警、消單位就該化學物質洩漏事件,應積極蒐集各項災害情資,通知本分公司執勤人員彙整,通報本分公司主管人員,俾依災情縱(橫)向聯繫相關單位採取因應處理措施,且事況緊急時可通知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中心及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請求支援。

2.若該事件有人員傷亡,因需調集港區相關單位執行救護,即行轉陳總經理,建議啟動本分公司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相關單位主管人員進駐應變,協調港區警、消單位等執行人員搶救,及災區管制、人船疏散隔離等措施。

3.通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測評估,並接手指揮權移轉中央接續應變處置。本分公司應變小組除持續災情蒐整通報總公司、交通部外,配合執行災區管制、疏散避難、隔離等措施。

4.涉及恐怖攻擊事件處理,則由主管機關通報國安機關參與處理,本分公司視國安機關需求,配合執行全港區作業暫停,及人員船舶入出港管制作業。

三、化學物質洩漏災害應變配合措施

(一)持續配合執行港口入出境管制。

(二)請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協調海運業者,協助緊急運送人員或物資。

(三)本分公司員工受污染者,單位主管應派員隨同協助就醫,並通知家屬。

(四)掌握災情及輿情,透過溝通管道,定期更新化學物質洩漏災害特性及擴散影響範圍,提供港區航商業者應變並配合管制、疏散避難、隔離等措施。

(五)本分公司應變小組應提供本分公司秘書處即時完整訊息,以利媒體溝通。

(六)勞安處(臺北港區為臺北港營運處港勤所;蘇澳港區為蘇澳港營運處港勤所)協助化學物質洩漏廢棄物清理及場地善後復原事宜。

四、化學物質洩漏災害解除及本分公司應變小組撤除時機: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現化學物質洩漏災害已不再繼續擴散,且污染風險已降低,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在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提報行政院同意撤除後,本分公司災害應變小組在完成總結化學物質洩漏污染清除及消毒作業,陳報總經理同意後,得撤除應變小組。但化學物質洩漏污染未完全清除前,仍須設管制區,非救災人員不得進入。

柒、災後復原措施:

一、港區受災污染區請環保局或其他相關機構,協助執行除污作業,並持續作檢測,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化學物質及相關受污染應變資材,待安全無慮後,該部分港區恢復營運作業。

二、配合相關機關進行化學物質洩漏調查蒐證,及檢驗鑑定,釐清恐怖攻擊及災害刑事責任。

三、評估災害事故損失及港口營運之影響。

四、檢討本分公司緊急應變過程作為應變計畫修訂參考。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適時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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