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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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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商港區域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 類別:

    環保法規
  • 公告日期:

    105-09-21 ~ 107-10-21
  • 點閱率:

    383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商港區域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基港環稽字第0920022302號函發佈實施

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基港勞環字第1012010773號函修訂

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基港勞環字第1031202129號函第二次修訂

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基港勞環字第1051202449號函第三次修訂

壹、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為處理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港區之污染,特訂定本應變計畫。

貳、目的: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於101年3月1日起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原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為防止、排除或減輕基隆港務分公司商港區域(以下簡稱本分公司港區內)之不確定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本分公司各單位、地方主管機關、海巡隊、港口營運業及社會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以降低油污染事件所造成之損害。

參、權責區域範圍:在本分公司港區內(不含正濱漁業專業區)或港口2浬以內水域。

肆、通報系統:

一、本分公司監控中心接獲通報後,應先行確認訊息正確性,迅速通報並執行污染防治措施:

(一)接獲港內油污染災害報告訊息後:

              1.上班時:

(1)由勞安處派員至現場勘查並瞭解實際狀況。

(2)要求肇事單位緊急處理:

         於災害海域視風向、海象圍繞攔油索,避免災區擴散。視污染程度設法清除或委由本分公司處理。

(3)協調港務警察總隊派員會同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前往告發。

(4)由現場單位派員隨時監控並回報緊急應變小組災情。

(5)勞安處之清潔船與除油設施、器材立即就待命位置,隨時準備支援。

2.下班時:

(1)接獲監控中心通報後,勞安處派員至現場勘查並瞭解實際狀況。

(2)同上班時第(2)至(5)項作緊急處理。

(3)視需要要求必要之處理人員立即出勤加班協助處理。

(二)接獲港口2浬以內水域油污染災害報告訊息後:

1.上班時:

(1)即協調港務處航管中心先行瞭解災害之確切位置、範圍、可能影響區域及肇因。

(2)查證該船舶之船務代理公司,並協調連繫處理相關善後事宜:

         促該船舶投保之船東互保協會儘速協助處理。將遇難船舶油艙之出入孔(口)立即堵塞,並設法先抽除艙內存油。

         儘速處理現場災害,勿使其擴散。

(3)請港務處航管中心發布航船布告,轉知過往及附近船舶注意安全,並避免波及污染。

2.下班時:

( 1 )即協調港務處航管中心先行瞭解災害之確切位置、範圍、可能影響區域及肇因,並發布航船布告通報附近船舶注意安全及避免波及污染。

( 2 )查證該船舶之船務代理公司,並協調連繫處理相關善後事宜:

      ①將遇難船舶油艙之出入孔(口)立即堵塞,並設法先抽除艙內存油。

      ②儘速處理現場災害,勿使其擴散。

( 3 )通知勞安處人員、救災器材備便,視狀況需要召集人員加班支援。

(三)現場狀況災害通報系統;

              1.於接獲港區內海洋油污染通報後,即將相關資料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總公司、海岸巡防署依基隆港務分公司災害通報系統圖(如附表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緊急事故連絡電話(如附表二),海洋油污染事件通報表(如附表三),基隆港務分公司災害通報表(如附表四)。

              2.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其通報回報書表格式(如附表五)。

伍、應變層次:

接獲港區內水域遭受油污染通報後,立即通報港務長成立緊急應變中心,並依油污染情況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陳報環保署及交通部、總公司並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第一級:港區內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應變。

第二級:港區內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第三級:港區內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應變。

陸、分工(組織):

經研判港區內海洋油污染達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由港務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成員立即進駐。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依基隆港務分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任務編組組成之。

二、本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港務處(港務行政科、航管中心、港勤中心、監控中心)、勞安處、秘書處、棧埠事業處、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營運所、港務警察總隊、港務消防隊、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等,其組織架構依本分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固有之編組。

三、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亦依本分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劃分。

四、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柒、污染防治設備:

一、勞安處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油污染防治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派專人定期維護、保養、檢查。(如附表六)

二、港區內各油品事業單位,海軍、海巡隊等具備油污染處理能力單位,協調相互支援備用。(如附表七)

三、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如附件表八【摘錄自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附件九】)。

捌、訓練演習

配合參加行政院環保署、地方環保機關或相關機關團體辦理之海洋污染應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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