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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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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污染案件通報暨處理要點
  • 類別:

    環保法規
  • 公告日期:

    103-02-14 ~ 110-03-31
  • 點閱率:

    286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污染案件通報暨處理程序

 

依據本公司10181日港總勞字第1015001304號函

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共同愛護港區環境,有效查察污染源,消彌有礙環境觀瞻暨水域潔淨之污染行為,達致港埠資源永續利用目標,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公司所屬分公司受理通報舉發之污染港區行為如下:

(一)違反商港法第三十七條所訂污染港區之行為。

(二)違反空氣、水、廢棄物、毒化物、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等環保法規致污染港區之行為。

(三)其他在商港區域內足以造成污染之行為。

三、港區內事業機構(廠、場)或單位應遵照現行環保法令及商港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有污染行為,各分公司應向航港局各區航務中心舉發。

四、各分公司應接受以電話、口頭或書面通報舉發之方式,受理通報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受理通報時間之年、月、日、時、分。

(二)舉發人之名稱、地址、電話、被舉發污染行為人之名稱、船舶名稱、靠泊碼頭、車輛顏色、廠牌、牌照號碼等。

(三)舉發之事實及可供查處之資料、相片或線索。

五、舉發人如以匿名或未告知真實姓名、地址或身分不實者、仍應依舉發情形進行查察,對舉發之污染情形,亦應予以受理。如發現不符事實者,均保留追查通報人之謊報責任。

六、各分公司所屬單位接到案件舉發應立即通報勞安處相關人員受理通報。若現場污染案件涉及公權力部分,聯絡中心(或調度中心、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應通知航港局所屬各航務中心,請其派員依權責辦理。

七、各分公司受理通報單位電話:

(一)上班時間(各分公司勞安處)

      基隆分公司:TEL02-2420-6355

  臺中分公司:TEL04-2664-2308

 花蓮分公司:TEL03-834-3700

 高雄分公司:TEL07-562-2246

(二)下班及例假、國定假日:

 基隆分公司:TEL02-2422-6263FAX02-2425-4275調度中心

 臺中分公司:TEL04-2664-2327FAX04-2657-2300船舶交通服務中心

 花蓮分公司:TEL03-834-4476FAX03-833-3771聯絡中心

 高雄分公司:TEL07-562-2127FAX07-551-3953聯絡中心

八、各分公司聯絡中心(或調度中心、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接獲污染舉發案件後,應依污染性質通報相關單位,勞安處於接獲污染通報案件後,即派員查處,並將查處情形及結果,製作紀錄逐級陳核。

九、各分公司受理舉發污染案件之單位及人員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舉發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但經舉發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十、如於下班期間及國定休例假日受理出勤至現場,巡查人員得視實際處理時數,擇日補休或核報加班費。

十一、執行污染巡查人員如有人身安全之虞或有受威脅、恐嚇時、得視需要事先或就近協請港警局派警員介入處理。

十二、本程序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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