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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東3-東4旅客服務設施暨停車場招商公告補充說明
  • 類別:

    招商招租
  • 公告日期:

    110-03-12 ~ 110-04-12
  • 點閱率:

    954

疑義:「得標後,未來與其他業者共同合作應如何辦理?」

回覆內容:
一、得標廠商於得標後與其他第三方之合作,可依契約草案第三十條辦理。
二、契約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略以:在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及維護管理設施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
三、請投資人於投標時之【投資經營計劃書】內提出初步合作方案與構想,並於得標後提出正式計畫。

本次補充說明並不影響原有契約條款及徵選須知內容,仍依原公告期限及開標日期辦理後續招商評選事宜。

原招商公告置於本分公司入口網站:基隆港務分公司/招商招租項下,
連結如下:https://kl.twport.com.tw/chinese/News_Content.aspx?s=FCD84453ACA7842F&SMSU=8E40B7FAAB35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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