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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之「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自108年8月5日(一)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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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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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08-07-19 ~ 1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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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率:
2148
本次「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主要修訂內容摘要如下:
1.放寬1-3期大型柴油車不需檢附自主管理標章,得申請臨時通行證及最長不超過一年之定期通行證。
2.領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港務警察機關查扣並函請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自註銷日起三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1)原持有之通行證已被港警沒入尚未經本公司註銷,以其他名目另案申請通行證,一經發現,除原持有通行證外,另案申請之通行證亦一併註銷,並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內。
(2)申請者或指定委託人員未於二個月內攜帶相關證件至臨櫃領取通行證。
(3)於港區內通行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3.其餘規定請參閱新版之「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基隆港區通行證審核窗口: 02-24206554、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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