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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申請閱覽
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申請注意事項 (一)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並依應依「檔案法」第三章第17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二)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事先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身份證明文件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遞送本分公司。若委託他人申請,需加填「委任書」。申請書得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home)下載或以本分公司格式填具。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本分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檔案調閱服務時間、場所及進本分公司規定如下: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服務場所:基港大樓〈基隆市中正路一號3樓閱覽室〉 進本分公司規定:經核准前來調閱檔案的民眾,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核表原件入本分公司,由承辦單位人員陪同辦理及調閱等。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 (五)申請檔案調閱費用:申請調閱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申請書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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