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飛鳶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為加強飛鳶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之使用管理,以提供市民良好藝文欣賞環境及表演藝術空間,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場地利用管理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及受理申請窗口為本分公司秘書處。 三、本廣場開放區域為基港大樓前(含雨廊下空地)、東一崗哨管制區外、中正路側至田寮河岸肩之空地為限;惟經本分公司核准者,可另使用基港大樓一樓及二樓室內場地。 四、本廣場開放時間以不影響郵輪旅客、車輛及補給裝卸動線為原則;開放時 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6時至10時;例假及國定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10 時。 五、本廣場除商業或特定活動租用(含支援音響、水電設施)外,以不收取費 用為原則。 六、本廣場開放展演對象為: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登記 有案之公益及慈善團體、自然人、廠商或立案許可之展演協會。 七、本廣場之使用目的為提供民眾親海觀景及藝文展演空間,各項活動需經本 分公司專案核定。除本分公司邀請展演外,各項活動需於一星期前檢附申 請表(如附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非經申請,不得展演。 八、本廣場借(租)用團體應本諸自治自管原則,自行負責秩序及場地清潔維 護,使用完畢需負責回復原狀。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 借(租)用,借(租)用者不得異議及要求退費: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公序良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有損本分公司建築或設備之虞者。 (四)活動有影響周遭交通或環境者。 (五)使用火把、炮燭、煙火或其他危險禁制物品者。 (六)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超出場地使用時間或門禁安全管制區域者。 (八)其他違背本規定事項者。 九、廣場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危險物品、酗酒、乞討、賭博或其他有危及他人事項。 (二)兜售商品、擅自設攤及未經許可展演之行為。 (三)隨地吐痰、檳榔汁、便溺或拋棄果皮廢棄物。 (四)釣(捕)、餵食魚類或緊臨碼頭岸肩,有危險之虞者。 (五)聚眾喧閙、謾罵或妨害公共安寧。 (六)擅自添加或損壞廣場之相關設施。 (七)擅自將活動海報、宣傳資料張貼於本分公司公共走道及任何壁面者。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禁止、限制之事項。 十、各展演協會、團體需以該協會、團體為申請窗口,負責排班、管控、監督 及稽查各項展演事宜;現場不得有點唱、伴唱及販售及其他違反著作權法 相關規定之行為。有關展演排班表由該協會、團體送本廣場管理單位核備。 未依規定辦理者,管理單位得取消其展演權利。 十一、展演方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二、借(租)用者發生損害本分公司設施者,應負責回復原狀或依市價賠償。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怠於履行者,得由管理單位代為執行並向義務 人求償。 十三、本廣場經本分公司核准後,得配置簡易設施、劃設休閒消費區域。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分公司各權責單位檢討研提修正建議。 十五、本要點經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飛鳶廣場使用申請表下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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