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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法規

113/4/19 上午 05:11:38:id=d841517e-d87e-4354-b21e-ac1522b76d44, Session_NodeID=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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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船舶碰撞港埠設施處理作業程序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轄屬港區船舶碰撞港埠設施
處理作業程序

   

 
 
64.12.12基港忱港繫字第034959號函頒布
64.12.20基港忱字第036426號函修訂
71.10.16忱港字第021343號函修訂
83.4.23基港港字第7906號函修訂
87.4.21基港港灣字第6679號函修訂
95.5.4基港港灣字第0950008075號函修訂
 101.3.1因應組織改造修訂
104.3.6.基港港行字第1041051376號函修訂
104.4.1.基港港行字第1041051960號函修訂
104.6.15.基港港行字第1041053546號函修訂

 

 
 
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轄屬港區船舶碰撞港埠設施處理作
    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係依據「商港法」第72條規定訂之。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港埠設施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碼頭及岸壁、護舷、車檔。
(二)碼頭棧橋與倉庫。
(三)浮筒、燈標、浮標及有關導航助航設施。
(四)港灣防波堤。
(五)水上陸上各類起重機。
(六)其他港埠水永久或臨時性設施。
 
三、船舶撞損(毀)港埠設施查察通報順位與處理原則如下︰
(一)有繫纜委託之碼頭,其查察通報順位依序為1.監控中心或帶解纜業者 2.
      棧埠事業處 3.工程處。
(二)無繫纜委託之碼頭,其查察通報順位依序為1.行政責任區2.工程處。
(三)出租營運之碼頭,其查察通報順位依序為1監控中心或帶解纜業者2承租
      碼頭之營運業者 3.棧埠事業處 4.工程處。
(四)碼頭船席於船舶靠、離泊時,棧埠作業機構應通知帶解纜業者、碼頭
      裝卸公司配置人員在岸上全程監控。
(五)承租碼頭營運業者於承租碼頭區域亦應比照前項辦理。
(六)發生疑似碰撞情況(非輕微推擠),不論碼頭岸壁是否受損,查察通報單位
      及工程處均應通報港務處(監控中心),工程處應即時進行水下勘查確認
      碼頭以下結構是否受損,將勘查紀錄移請港務處(港務行政科),作為索
賠依據。
四、船舶撞損(毀)港埠設施應須儘先辦理事項:
(一)保持現場:船舶於離靠碼頭發生碰撞港埠設施事件時,靠泊營運碼頭辦有
      繫纜委託之船舶,由帶解纜業者,靠泊非營運碼頭未辦繫纜委託之船舶,
      由該碼頭行政責任區,在情況許可下應將遭受碰撞損害之設施現場保留,
      勿使遭受破壞。
(二)證據搜集及記錄:
      靠泊營運碼頭辦有繫纜委託之船舶,由帶解纜業者;靠泊非營運碼頭未辦
      繫纜委託之船舶,由該碼頭行政責任區,即時透過有(無)線電,通報負
      責引帶該輪之引水人(無引水人時通報船長)、船務代理公司及港務警察
      總隊勤務指揮中心知情,現場單位視撞損設施類別立即通知工程處或棧埠
      事業處各就所管拍攝碰撞現場照片,水下部份由工程處邀集相關單位進行
      勘察,將勘察紀錄移請港務處(港務行政科),作為索賠依據碼頭以外
      之其他港埠設施,由設施之使用管理單位拍攝碰撞現場照片以作索賠依據。
(三)辦理簽單:
      前款各權責單位應即指派專人向肇事船船長及船務代理公司,分別辦理
      「○○港船舶撞損公有商港設施之損害調查表」(附件一)及「撞損○○     
      港公有商港設施損害賠償責任切結書」(附件二)之簽證手續。惟損壞部
      份須索賠之細項資料須由棧埠事業處(庫場)、工程處或設施使用管理單
      位向肇事人查證後提供。
 
五、肇事船船長對「撞損公有商港設施之損害調查表」之簽證如有加註「但書」
    意見時,第四點第三款各權責單位於知會工程處、棧埠事業處設施使用管理
    單位及港務處後,由港務處協調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就所管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通知航港局北航中心(海技科)至現場瞭解狀況,依需要通知肇事船船長
      迅速提出海事報告及實施海事查詢。
(二)瞭解現場第三目擊者之姓名、職業及電話,俾日後連絡佐證。
(三)撞損港埠設施現場,視狀況委請公證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公證。
(四)工程處、棧埠事業處或受損設施使用管理單位委請第三者(具有港灣建設
      工程或機械工程資格公司廠商)勘估所需修復費用及時間,為爭時效肇事
      船船長及船務代理公司,可具結由其自行辦理修復工程後由本分公司權責
      單位負責驗收。
 
六、船務代理公司對「撞損○○港公有商港設施損害賠償責任切結書」之結證如
    有加註意見時,除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外,其肇事船舶因航政主管
    機關從事海事調查有留準之必要(依據交通部66.11.9交航字第(66)一三
    四八八號令),或因港埠設施損害之求償爭議,不論船舶國籍得限制其出港。
 
七、肇事船舶及船務代理公司雖已依規定簽證、切結,但事後拖延履行賠償責任
    或拒不簽證、切結,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拖延履行賠償責任時,由港務處協調相關單位,使肇事船舶之所有人瞭解
      不及時處理之嚴重後果,必要時委請律師訴訟,如肇事船舶在港或其所有
      人有其它船舶在港時,得視情況申請假扣押。
(二)肇事船舶及船務代理公司拒不簽證切結時,依本作業程序第五、六點規定
      及前款處理。
 
八、修護費用索賠處理程序::
(一)「撞損公有商港設施之損害調查表」及「撞損○○港公有商港設施損害賠
      償責任切結書」由港務處檢會撞損設施監管單位勘估修護費用。
(二)工程處、棧埠事業處或設施使用管理單位將機械修護或代辦工程估價單暨
      機械修護工程施工明細表各填列四份連同案卷檢送工程處或船機處審
      核。
(三)工程處審核後並繕造代辦工程估價單或船機處審核後由受損設施財產經管
     單位繕造代修估價單一式四份暨施工修復明細表連同案卷送會計處核章後
     全部檢送港務處。
(四)港務處具文檢同代辦工程或代修估價單及明細表各三份通知船務代理公司
     限期由其自行修復或繳付代修費用後由本分公司代為修復,並副本抄發本
     分公司各有關單位知照。
 
九、工程處、棧埠事業處及受損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於收會港務處簽證及具結案
    件,在勘估修護費用之同時,若受損設施有立即修復之必要時,經知會肇
    事者船務代理公司後,可依預算使用權責劃分規定成立預算墊款施工整
    修,俟船公司賠償款繳本分公司後歸墊。
 
十、如發生本作業程序第五、六點情形時:
(一)所撞損之港埠設施修復費由使用管理單位先會會計處專案簽報副總經理核
     准先行墊款施工整修,另案辦理索賠歸墊。
(二)撞損港埠設施致停止作業時,使用管理單位應即循行政程序提供自撞損日
     起,迄復用期間,詳細資料送業務處核算營運損失,再提供港務處列入港
     埠設施碰撞損失併案辦理索賠。
 
十一、本作業程序如因進行訴訟或需費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公證費用就年度編列公證費用預算內簽報支應。
(二)公證、申請假扣押及訴訟費用得照本作業程序第十項處理原則辦理。
(三)拍攝現場照片所需照相費用各就工程處、棧埠事業處及受損設施使用管理
     單位年度預算物料費項下支應。
 
十二、各行政責任區人員及港警總隊現場警官(員)等均應儘力協助辦理以免本
      港設施無端受損致索賠失據。
 
十三、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實施。
 
 
最後更新日期:1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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