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二0–三六
一、依據商港法、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進口危險品之卸船裝車(駁)作業。
(二)出口危險品之卸車(駁)裝船作業。
(三)轉口危險品(限低度危險品貨櫃)之儲轉作業。
(四)油輪、管道及散裝液體危險品之裝卸作業。
(五)過境危險品之申報。
(六)船舶自用危險品之申報。
三、危險品申報:
(一)進、出口及轉口一般危險品(含雜貨、貨櫃、油輪、管道及散裝液體危險品) :
委託人應於船舶到港前二十四小時,透過本 分公司連線之電腦系統,按船舶編號、裝卸別,於「危險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畫面,逐項輸入資料。
(二)過境危險品:
委託人應於船舶作業前輸入本條第(一)款資料或檢具「船舶過境危險品資料表」,並將過境艙單乙份送棧埠處現場作業單位。
(三)列管危險品:
委託人應於船舶到港前二十四小時辦妥該船入港許可,並備齊下列資料,標明該船船舶編號後,於上班時間內先傳真至棧埠處,並輸入本條第(一)款資料。
1.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之輸出入許可證明。
2.管制之爆炸性危險品:應檢附國貿局核准之輸出入許可證明及經濟部礦物局核發之運輸證。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應先行檢附向起運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報備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
(四)船舶自用之危險品:
船舶自用之危險品於港區裝卸,應由委託人或船舶日用品供應業者向港務 處及關稅局辦理簽證手續。
(五)軍艦或軍區有關軍事機密之危險品裝卸接運時,有關工作督導指揮及警衛等由軍方指定之機關或人員負責辦理。
四、作業規定:
(一)危險物品裝卸作業除應遵照「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作業外,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危險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畫面資料之鍵入,由港口代理負責為原則,聯營之船舶應提送詳實之「危險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資料予該船之港口代理統一鍵入。若因違規致遭處分案件發生時,港口代理應負責或協助舉證。
(三)委託人輸入資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中英文貨名、危險品性質類別、數量等應詳實正確填寫,不得空白。
2.物質安全資料及船公司(貨主)名稱、現場負責人之姓名、電話、裝卸時間等應詳實填寫,不得空白。
3.「裝卸地點」欄:於船席調派會議前,得不輸入;但經排定碼頭後則應據實輸入。若未輸入或輸入錯誤致現場單位無法取得資料時,視同未完成申辦手續。
(四)危險品審查單位及方式:委託人依本條第(三)款輸入資料後,油輪管道及散裝液體危險品由港務 處港灣課,列管危險品由棧埠處倉儲課於上班時間內,依傳輸資料線上審核,其他非列管一般危險品,隨時由電腦自動審核許可後,作業相關單位據以隨時線上查詢、列印「危險品裝卸許可」等資料。
(五)棧埠處與港務 處於電腦線上審核時,應對委託人傳輸之「船舶裝卸危險品申請輸入」資料詳細審查,尤其對危險品性質及裝卸應注意事項應切實審核,以為現場裝卸危險品作業之依據。至於電腦自動審核之「危險品裝卸許可申請」資料,棧埠處應隨時查核,以掌握作業資料之正確性。
(六)棧埠處現場單位應於船舶派工(貨櫃船)或申請作業(散雜貨船)時列印「危險品裝卸許可」資料,交承作之裝卸承攬業者,開工前裝卸承攬業者應視危險品性質及現場實際狀況,標示危險區(應在裝卸地區兩端,設置欄柵或「危險品作業中」標示牌,夜間以紅燈作標誌),設置適當防護器材後,始可開始作業。
(七)基隆港務消防隊應隨時查詢、列印「危險品裝卸許可」資料,以為消防查察之依據。
(八)危險品應以先卸後裝,隨卸隨運,隨到隨裝為原則;在裝卸過程中應注意貨物包裝完整並就性質隔離勿與一般貨物混合堆放。
(九)裝卸承攬業者於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申請「危險品裝卸許可」或未標示危險品標誌之危險品,或於作業中發現危險品種類、性質、數量與「危險品裝卸許可」資料所載不符或認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裝卸作業,並通報棧埠處現場單位。如屬進口危險品已卸碼頭者,應隨即吊回船上;如屬出口危險品,則應指定適當地點隔離暫存,并派員看管,俟相關手續辦妥後,始可作業。
(十)危險品裝卸時,棧埠處現場作業單位(貨櫃船作業)或裝卸承攬業者(散雜貨船作業),應監督委託人所指定之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負責技術指導與安全防護。
(十一)列管高度危險品之裝卸作業,相關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妥善處理:
1.高度爆炸性危險品應在外港錨地或無倉庫碼頭裝卸,并嚴禁煙火及碰擊。
2.高度危險品需特殊作業之工具及防護器材應由委託人備置,并指派專責人員在現場作技術指導。
3.裝卸放射性物質及管制之爆炸性危險品等高度危險品須特別警戒者,棧埠處現場單位(貨櫃船作業)或裝卸承攬業者(散雜貨船作業),應於該項危險品裝卸作業前協調港警所及港務消防隊派員在裝卸現場及附近通路施行警戒。
(十二)放射性危險品之裝卸,裝卸承攬業者應予密切配合調派機具(貨櫃船作業由棧埠處現場單位調派)與作業人員,其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由危險物品所屬機構自行負責處理。
(十三)為維護本港油輪碼頭設施及卸油輪安全,委託人對於油輪卸油作業除執行一般例行性裝卸油安全檢查項目外,應確實遵行下列各點:
1.作業油輪甲板各排水孔塞應確實塞妥,以防止溢流之油品污染海域。
2.在船艏及船艉外舷側各置一條緊急拖離鋼索,并適當調整保持於水面稍上方,以備緊急時將船拖離碼頭。
3.卸油時應有甲板巡值人員。
4.卸油中應保持泵浦間通風之運轉;使用惰氣充填油艙,惰氣含氧量應低於百分之八;油艙內壓力應保持正壓,並自動記錄惰氣使用情形,惰氣含氧量及油艙壓力以備查。
五、責任區分:
(一)因委託人所提供之「危險品裝卸許可申請輸入」資料不實或未申報之危險品裝卸作業所發生之一切損害,由委託人負完全責任。
(二)過境危險品未申報或所申報之「過境危險品資料表」不實,於船舶裝卸或翻艙作業所發生之一切損害,由委託人負完全責任。
(三)危險品裝卸作業時,棧埠處現場單位應負直接督導責任。
(四)承做裝卸危險品作業之裝卸承攬業者,應負指揮作業及安全維護之直接責任。
(五)預埋管道危險品之裝卸作業,由船方貨主負指揮作業及安全維護之直接責任。
(六)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裝卸承攬業者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報告棧埠處現場單位轉報本 分公司港警所、港務消防隊、勞安處、港務處、環保所等相關單位。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委託人至遲應於一小時內依據下列兩點分別報知有關單位,並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恢復。
1.緊急事故如在港區外發生,請優先通報市政府,再通知本 分公司。
2.緊急事故如在港區內發生,則依本 分公司災害處理中心作業程序附件六「本港在港船舶貨載危險事故搶救作業實施要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通報港務 處或聯絡中心,再由災害處理中心通報市政府。
六、獎勵與處罰:
(一)委託人或裝卸承攬業者違反「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基隆港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及本實施要點者,依棧埠處現場單位書面報告或港務消防隊安全檢查紀錄報請港務 處依據「商港法」有關罰則規定處罰。
(二)本 分公司相關單位作業人員辦理危險品作業表現優異或違反本實施要點者,依「交通事業港務人員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實施要點所稱危險物品之分類,名稱均以「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及國際海事組織(IMO)制訂之「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規定者為準。
八、本實施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