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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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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轄屬港區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申請作業程序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基隆港(含蘇澳港、臺北港)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程序
 
 
  65年4月13日基港忱港灣字第009276號函頒行
65年5月13日基港忱港灣字第012987號函修訂
65年6月9日基港忱港灣字第015944號函修訂
71年6月30日基港忱港灣字第013219號函修訂
80年11月15日基港港灣字第023525號函修訂
81年3月17日基港港灣字第05140號函修訂
86年4月15日基港港灣字第06670號函修訂
88年10月15日基港港灣字第20022號函修訂
88年12月3日基港港灣字第23840號函修訂
98 年9月11日基港港灣字第0981910507號函修訂
104年3月9日基港港行字第1041051357號函修訂
 
  一、為維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港區作業秩序與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除應切實依照商港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處理法、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防治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採取各項安全措施外,悉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
三、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程序承辦管理單位在基隆港為港務處港務行政科,蘇澳、臺北港營運處為各營運處港勤所。
四、申請人申請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應填寫申請單,格式如附件書面或線上登入MTNET事件自動化反應系統,向港區承辦單位辦理。
五、散裝穀類船舶,其裝有穀類之貨艙和該貨艙之艙口及鄰近該艙口四周之設施,應俟該貨艙內之穀類全部卸清,並將餘灰清除乾淨至無引起塵爆之虞,始得從事燒焊或熔切之工作。
六、船舶修理若屬船員自行修理、調整,船方應於申辦時檢附切結書自負安全責任。
七、港區燒焊作業,除應填寫港區燒焊作業申請單外,並應檢附現場作業區簡圖、標示作業區域並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戳。採線上申辦,該圖應上載至本分公司或臺北港營運處、蘇澳港營運處網頁指定位置。
八、從事電焊、氣焊工作時,承修廠商應採取下列各項安全措施:
(一)工作現場附近應設備完善及足夠大小之遮板,以防止火花飛散。
(二)氣筒除正在使用者外,不得放置工作現場。
(三)電焊、氣焊、機具之管線必須完好,並不得經過堆裝貨物之上。
(四)工作現場應清除一切易燃物品,並避免物料之堆積。
(五)工作現場應距離可燃之貨物二十公尺以上。
(六)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九、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之書面申請時間為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隨到隨辦。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如確因緊急需要,可檢具修理船舶之港口代理商證明文件,書面逕向本分公司監控中心或值班單位申請。線上申請之審核作業期間亦以上述時間辦理為原則。
十、承辦管理單位於前點所定時間受理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之申請,於審核各項申報資料足夠後即予簽證;若遇申報資料有誤或有妨害港區作業安全之虞者,得隨時修正或撤銷簽證。
十一、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申請單於簽證後,除由受理單位及申請單位各留一份(港區燒焊作業視狀況需要給委託單位一份)外,並由承辦管理單位負責傳真至施工作業之碼頭行政責任區及基隆港務消防隊備查。另一份憑以辦理碼頭進出之通行證。線上申請則請申請人自印簽證文件於現場供港務警察與消防隊查核。
十二、基隆港務消防隊及轄屬臺北港分隊、蘇澳港分隊應根據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申請單及隨時派員抽查,如有未出示有效簽證之申請單、申報不實或部署欠妥者,得隨時勒令停工,並函請本分公司依法處理,俟處理或改善後始可復工。
十三、修理作業鄰座碼頭有高危險性易燃油品裝卸作業時,每日下午五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未經該靠泊碼頭現場主管同意應停止修船。
十四、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時應注意清除船舶油艙、碼頭油管之殘油或有毒、有害物質,並不得有破壞既有設施之行為。
十五、承作單位之人員及車輛得憑核准之船舶修理及港區燒焊作業申請單逕至港務處港務行政科,蘇澳、臺北港各營運處港勤所申辦港區臨時通行證,其有效期間同申請工作期間,並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10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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