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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服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船舶繫泊作業須知
一、 本港為充分利用船席,增進港埠營運效能,特依據「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為策船舶及港埠安全,本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時間,以當日日出至日落時間為之;但如天候良好,合於夜航作業「註一」之船舶,得於當日二十三時前出港。如數艘船同時進出港,以出港船為優先。
三、 船席調配由港勤所經理、棧埠所經理、港勤所繫船業務承辦人等組成船席調配小組,并以港勤所經理為召集人,港勤所繫船業務承辦人為執行秘書。
四、 船席調配小組人員職掌:
  1. 召集人:籌劃并督導全盤船席調配事宜。
  2. 棧埠所經理:負責倉儲、轉運、搬運之籌劃及機具調配等棧埠作業及聯繫事宜。
  3. 執行秘書:蒐集作業資料、協助船席調配及聯繫事宜。
五、 船席調配小組除週休二日及國訂例假日外,每日定時舉行船席調配會,公開決定翌日之船席分配。舉行船席調配會時,各有關輪船公司、船務代理公司均可與會,并得依本身作業需要,提出所欲靠泊碼頭之意見。
六、 船席之指泊除另有特約規定「註二」外,以船舶到港先後次序,先到先排為原則,并由 召集人考慮船舶吃水與碼頭水深之配合,船舶長度、船舶類型、貨物種類與數量,天候、 碼頭設施等因素,并參考船方意見,對船席之分配作最後之決定。
七、 本港各碼頭之使用依左列原則:
  1. 一號碼頭:以國內航線船舶為主。
  2. 六、七號碼頭:以貨櫃船及大型煤船為主。
  3. 八、九號碼頭:以木材船為主。
  4. 三、四、五、十、十一、十二、十三號等八座碼頭:為通用碼頭,供一般散什貨船靠泊。
八、 停泊碼頭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營運處得通知其移泊:
  1. 裝卸作業完畢兩小時內,尚未辦理出港手續,而有其他船舶等候者。
  2. 因天雨損及貨物不能繼續裝卸作業之船舶,其中止作業超過兩個工作小時,而有其他能在雨天作業之船舶等候者。
  3. 因船方責任而停工,中止作業超過兩個工作小時,而有其他能作業之船舶等候者。
  4. 因颱風警報,基於安全措施之必要者。
  5. 因軍事需要,必須移讓者。
  6. 因其他特殊情形必須移讓者。
  因第二、三款原因而接靠之船舶,須於天候轉佳或船方停工原因消滅後,四小時內再回讓原靠泊之船舶。
九、 移讓船席之船隻應依本營運處通知準時執行,裝卸管理員并應配合通知時間,適時停工。如移讓船在吃水情況許可下意欲提前移讓者,得經本營運處同意後為之。
十、 移泊費用負擔原則:
  1. 移讓船負擔者:
    a. 因選擇碼頭致影響他船作業須移讓者。
    b. 因颱風而移讓者。
    c. 因裝卸完畢而移讓者。
    d. 因軍事或安全理由而移讓者。
  2 接靠船負擔者:
    a. 因天雨而移讓者。
    b. 因故無法裝卸貨物而移讓者。
十一、 船舶加油、加水、修理等工作應利用其裝卸作業時間內完成,裝卸完畢後,并不得因洗艙、掃艙、打壓艙等佔用碼頭。
十二、 外港錨泊船舶必須在指定區域錨泊,并確保機動,不得妨礙其他船舶進出。
註一: 夜航作業實施辦法(依79.7.14基港港號字第1379號函辦理)
  1. 夜間出港暫限在當日二十三時前通過港口為管制期限,各項出港準備工作必須於當日二十二時前完成,並取得出港許可證。
  2. 第三港池(八至十三號碼頭)船長在一三○公尺以下,第二港池(一至七號碼頭)船長在一七○公尺以下者始予受理夜間出港作業,但均須在良好之天候下執行。
  3. 申請夜航作業必須在上班時間下午四時前辦理,以便通報有關單位配合作業,其餘時間暫不受理申請。
  4. 受理夜航作業申請後,各申請人如不依申請時間出港,將依商港法有關規定處罰。
註二: 船席調配考量因素
  1. 三號碼頭為散裝水泥專用碼頭,台泥公司有優先靠泊權,五號碼頭為油類專用碼頭, 中油公司有優先靠泊權,依合約規定時間辦理預報進港時需保留。
  2. 十號碼頭埋設液鹼管道,可供專用船舶靠泊。六號碼 頭可供吃水十三點五公尺以下船舶靠泊,七號碼頭可供吃水十二公尺以下船舶靠泊。
  3. 二至五號碼頭為吃水10.5公尺以下船舶之通用碼頭,十至十三號碼頭為吃水8.5 公尺以下船舶之通用碼頭。
  4. 一般船舶與專用船舶同一日抵港時,在不影響航商權益時第二款之專用碼頭應盡量 安排專用船舶靠泊。
  5. 六、七號碼頭,十至十三號碼頭為基樁棧橋式碼頭,不得卸原木;八至十三號碼頭 船舶泊靠總長不得超過一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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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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