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港為充分利用船席,增進港埠營運效能,特依據「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 |
為策船舶及港埠安全,本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時間,以當日日出至日落時間為之;但如天候良好,合於夜航作業「註一」之船舶,得於當日二十三時前出港。如數艘船同時進出港,以出港船為優先。 |
三、 |
船席調配由港勤所經理、棧埠所經理、港勤所繫船業務承辦人等組成船席調配小組,并以港勤所經理為召集人,港勤所繫船業務承辦人為執行秘書。 |
四、 |
船席調配小組人員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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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召集人:籌劃并督導全盤船席調配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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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棧埠所經理:負責倉儲、轉運、搬運之籌劃及機具調配等棧埠作業及聯繫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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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行秘書:蒐集作業資料、協助船席調配及聯繫事宜。 |
五、 |
船席調配小組除週休二日及國訂例假日外,每日定時舉行船席調配會,公開決定翌日之船席分配。舉行船席調配會時,各有關輪船公司、船務代理公司均可與會,并得依本身作業需要,提出所欲靠泊碼頭之意見。 |
六、 |
船席之指泊除另有特約規定「註二」外,以船舶到港先後次序,先到先排為原則,并由 召集人考慮船舶吃水與碼頭水深之配合,船舶長度、船舶類型、貨物種類與數量,天候、 碼頭設施等因素,并參考船方意見,對船席之分配作最後之決定。 |
七、 |
本港各碼頭之使用依左列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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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號碼頭:以國內航線船舶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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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七號碼頭:以貨櫃船及大型煤船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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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八、九號碼頭:以木材船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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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四、五、十、十一、十二、十三號等八座碼頭:為通用碼頭,供一般散什貨船靠泊。 |
八、 |
停泊碼頭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營運處得通知其移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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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裝卸作業完畢兩小時內,尚未辦理出港手續,而有其他船舶等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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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天雨損及貨物不能繼續裝卸作業之船舶,其中止作業超過兩個工作小時,而有其他能在雨天作業之船舶等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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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船方責任而停工,中止作業超過兩個工作小時,而有其他能作業之船舶等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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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颱風警報,基於安全措施之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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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軍事需要,必須移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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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其他特殊情形必須移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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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二、三款原因而接靠之船舶,須於天候轉佳或船方停工原因消滅後,四小時內再回讓原靠泊之船舶。 |
九、 |
移讓船席之船隻應依本營運處通知準時執行,裝卸管理員并應配合通知時間,適時停工。如移讓船在吃水情況許可下意欲提前移讓者,得經本營運處同意後為之。 |
十、 |
移泊費用負擔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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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移讓船負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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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因選擇碼頭致影響他船作業須移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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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因颱風而移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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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因裝卸完畢而移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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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因軍事或安全理由而移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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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接靠船負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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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因天雨而移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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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因故無法裝卸貨物而移讓者。 |
十一、 |
船舶加油、加水、修理等工作應利用其裝卸作業時間內完成,裝卸完畢後,并不得因洗艙、掃艙、打壓艙等佔用碼頭。 |
十二、 |
外港錨泊船舶必須在指定區域錨泊,并確保機動,不得妨礙其他船舶進出。 |
註一: |
夜航作業實施辦法(依79.7.14基港港號字第1379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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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夜間出港暫限在當日二十三時前通過港口為管制期限,各項出港準備工作必須於當日二十二時前完成,並取得出港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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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港池(八至十三號碼頭)船長在一三○公尺以下,第二港池(一至七號碼頭)船長在一七○公尺以下者始予受理夜間出港作業,但均須在良好之天候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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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夜航作業必須在上班時間下午四時前辦理,以便通報有關單位配合作業,其餘時間暫不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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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夜航作業申請後,各申請人如不依申請時間出港,將依商港法有關規定處罰。 |
註二: |
船席調配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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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號碼頭為散裝水泥專用碼頭,台泥公司有優先靠泊權,五號碼頭為油類專用碼頭, 中油公司有優先靠泊權,依合約規定時間辦理預報進港時需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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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號碼頭埋設液鹼管道,可供專用船舶靠泊。六號碼 頭可供吃水十三點五公尺以下船舶靠泊,七號碼頭可供吃水十二公尺以下船舶靠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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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至五號碼頭為吃水10.5公尺以下船舶之通用碼頭,十至十三號碼頭為吃水8.5 公尺以下船舶之通用碼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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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般船舶與專用船舶同一日抵港時,在不影響航商權益時第二款之專用碼頭應盡量 安排專用船舶靠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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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六、七號碼頭,十至十三號碼頭為基樁棧橋式碼頭,不得卸原木;八至十三號碼頭 船舶泊靠總長不得超過一六○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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