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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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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颱作業

 
一、 依據: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蘇澳港營運處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 目的:
  為提高港區各單位防颱警覺,減少颱風災害,促使相關單位協調一致,確實完成防 颱布署,俾能及時防範、搶救與災害處理。
三、 組織體系:
  為發揮組織動員力量,順利推行防颱工作,本營運處設立防颱緊急應變小組設召集 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其編組與職掌如附表一。
四、 一般規定:
  1 當颱風將來臨本港時,各單位主管,應督導所屬做好防颱準備,並填報颱風 災害預防檢查表提報港勤所,並依狀況親自或酌留人員駐所,作好應變措施。
  2 防颱緊急應變小組,至少指定一名為任務作業員於防颱期間,日夜駐守,與防 颱組密切連繫,以加強防颱措施,交換颱風情報。
  3 各任務作業員接獲災情報告電話,應詳細記錄於災害報告記錄表(如附表二) 二份,以一份自存,以一份簽呈召集人或資深處長批示後,由防颱緊急應變小 組作業員,每隔四小時依「交通部災害通報表」格式通報交通部防颱應變中心 及基隆港務分公司,隨即移送港勤所課處理。
  4 各任務作業員,負責其單位防颱工作連絡及災害記載與簽報,並注意收聽氣象 廣播及撥聽「166」氣象錄音電話。
  5 颱風來臨時,辦公室門窗除必須啟用者外,其餘門窗一律關閉加固。
  6 防颱組作業程序:
    (1) 承資深處長命或接獲基隆港務分公司通知成立防颱緊急應變小組,並由防颱緊 急應變小組通知各有關單位。
    (2) 接獲颱風警報後,將颱風動向資料,逐一詳填「颱風動向追蹤圖」。
    (3) 對所獲颱風動態最新資料及本營運處指示之防範措施,作業員隨時主動通知有 關單位,以爭取時效。
    (4) 發布颱風解除警報,或接獲防颱中心通知,防颱緊急應變小組亦即解除,但作 業員須將各項作業處理完畢後,始得歸建。
  災情報告:
    (1) 災情查報需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詳細填報表格(如附表三、四)送工務科 彙整呈報基隆港務分公司。
    (2) 災情查報之責任區分,由使用單位報告修護單位,由修護單位彙整填報規定表 格送工務科,土木之修護單位為工務科,棧埠裝卸機具之修護單位為棧埠所, 非棧埠裝卸之船機修護單位為港勤所,水深及水文器材之修護單位為工務科。
    (3) 任務作業員接獲災情報告,應將發生災情單位、時間、地點、受災狀況(包括 人、物數量)及報告者姓名等詳實記載並通知防颱緊急應變小組轉報基隆港務 分公司核備。
  8 災情搶救
    (1) 人員搶救:如有人員傷害,應通知港勤所派人員赴現場搶救,重傷者立即送醫 院治療。
    (2) 海難搶救:港內發生沉船、漂流物通知港勤所派船前往搶救或打撈,必要時申 請海軍支援。
    (3) 物資搶救:如物資遭受浸水、失火損害,必須搶運時,通知棧埠所派人員馳往 搶救。
    (4) 上述三項搶救經過及處理情形,受災單位,應向防颱組報備。
  9 善後處理
    (1) 災情調查:颱風警報解除後,防颱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協調港勤、工務等各 有關人員,前往本營運處所轄災區或受災單位實地勘察,各有關人員分別記錄 其主管事項,以作檢討改進,及修護之依據。
    (2) 災後清理:災害現場,所遺留殘木斷瓦及其廢棄物等,應由各該權責主管單位 自行清理,以利港埠作業。如有牲畜及其他動物屍體,應協調有關單位清除, 並實施消毒,以防癘疫發生。
    (3) 工程修護:工務科,應對各種災害詳細估算損失,及修復所需費用,擬具修復 計劃呈報。
  10 防颱佈署之解除:災害過後,仍須嚴防颱風災害之延續,及因而引起之其他各 種災害,切不可鬆懈戒備,應俟颱風遠離、警報解除後,防颱緊急應變小組始 可解散,各級防救及工作人員所用器材得於同時歸還建制。
五、 各單位任務:

 

(一)

港勤所

 

 

1

颱風警報發佈時,儘速通知各船務代理公司及有關單位,為確保港船安全,當 颱風來襲前,在港泊靠船舶應 一律出港避風,屆時如船長不願出港,除依商港 法予以處罰外,其對港區所造成之損害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

颱風期間,對在港避風船隻通知其代理行及商船,均須有充足人員實施全天候 廿四小時值勸留守,以便聯絡應變。

 

 

3

在港各公民營工作勤務船亦須離港避風,本營運處各港勤船除必要之當值拖船外 ,一律駛往南方澳漁港避風,當值工作船完成防颱任務後亦立即駛往避風。

 

 

4

信號台保持船舶電訊連繫,如電力中斷與船舶不能直接通話時,應商請基隆海岸 電台,遇有船舶呼叫本港埠電台,請代收轉台。

 

 

5

港內船舶海難事故,儘可能派船救助,必要時,請海巡署蘇澳第七海巡隊派艦協 助(電話:03-9961541、542)。

 

 

6

港外海難事故,除洽請海巡署蘇澳第七海巡隊救助外,必要時電請國軍搜救中心 請予救助。

 

 

7

颱風過後,港內沉船及浮木,應儘快完成打撈,以利航泊安全,同時督導清潔工 人配合各責任區之需要,快速完成各碼頭道路等陸面之雜物清除工作。

   

8

負責該所及所屬各工場房舍、設備、材料、在修船舶等防颱事宜。

   

9

上架在修船舶,予以支撐牢固,加纜繫牢,以策安全。

 

(二)

工務科

 

 

1

搶修工程:對各項災害損壞工程,應斟酌輕重緩急,並在基隆港務分公司作業規 定,授權施工單位範圍內,金額較小者,由維護單位儘速修復,以免災情擴大, 金額較大者,按規定程序處理。

 

 

2

颱風後,綜合本分局災害損失呈報。

 

 

3

應有預防颱風侵襲之措施,以及災後搶救處理,以減少港埠土木及水電設施之損 害,確保人員及倉儲貨物安全。

 

 

4

檢查繫船柱、護舷設備、碼頭緣石等,如有鬆動應予固定。

 

 

5

檢查路面是否完備、疏通排水溝、加固標誌、標語牌或移入室內。

 

 

6

確實檢查高低壓線路,及各種開關、照明設備、電表箱、水塔等加強固定。

 

 

7

風襲後快速恢復豎立標誌,以利港埠作業。

 

(三)

行政室

 

 

1

負責港務大樓、各宿舍及其附屬本營運處等各單位防颱事宜,並負責防颱組之車 輛、飲食、飲水、文具、通信、照明等行政支援。

 

 

2

颱風警報發出後,各房舍應將不常用門窗關、鎖、釘牢,有防颱板者,即予安裝 。大型門窗之玻璃,應以寬條紙帶貼成X形,以防風震破。

 

 

3

確實檢查大樓機房之高壓電、總電門及各種開關,並予必要之管制。

 

 

4

室外花木盆景、標語牌飾應移置室內,以免吹損。

 

 

5

庫房舍室附近溝渠、水道事先疏通,使排水良好。

 

 

6

各庫室及公共場所之消防、救生器材,應經常檢查、補充,確保堪用狀態。

 

 

7

露天空地堆存之廢料、車輛、機具、裝備,應儘量移置庫房,不能搬移者,分別 集中,以防雨帆布覆蓋,並用鍊索繫牢,以免散失漏損。

 

 

8

視狀況購置電筒、雨具、膠鞋、乾糧、飲料與急救醫藥品備用。

 

(四)

政風室:派員配合參與防颱作業,與災情善後處理,並防範破壞事件之發生。

 

(五)

港警分駐所:負責該所暨所屬之防颱及港區陸、海上防颱宣傳、加強巡邏、維持治 安、等工作。

 

(六)

棧埠所

 

 

1

負責該處辦公房舍,如倉庫、貨櫃場、存倉及露儲貨物、陸海上裝卸機具等防颱 事宜。並組人員、物資搶救小組。

 

 

2

各倉間門窗應予關閉,其有玻璃破損或有漏水之虞者,應以木板封釘。

 

 

3

倉間鐵門關密後,須用大件貨物頂擋,防止傾倒。

 

 

4

各倉庫備妥沙包,防堵庫門,以防海、雨水倒灌。

 

 

5

水上、陸上裝卸機具、機械等,於颱風來臨,均應予以固定,以防颱風吹襲移動 遭受損害。

 

 

6

場地所置貨物,通知航商貨主盡速疏運。

 

 

7

各工作場所照明設備應加以檢查並作成紀錄,及適當安全處理。

 

(七)

消防分隊:負責港區消防救災等工作。

六、 指揮與其他:

 

1

指揮位置:港勤所一切防颱作業集中該處辦理

 

2

指揮權責:當防颱緊急應變小組宣佈成立時,所有防颱事宜,統由資深處長全權指 揮作業,並將各種災情及處理經過隨時向基隆港務分公司報備。

 

3

各單位防颱作業人員之超時加班時,在各該員原單位年度有關預算項下(行政費、 防颱費)列支,且不受正常加班時數之限制,專案報請核發,但不得在同一時間內 有雙重報領之情事。

 

4

各單位協調會計室,寬列年度防颱經費預算,報請上級核定,以配合推展防颱業務 所需。

 

5

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修正之,各單位(尤以屬專業性者)自行深入研究, 以免疏失。

 

6

本計劃自頒佈日起實施。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 1- 樹木固定

防颱演練 2- 雜草清理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 3- 防颱水溝蓋清理

防颱演練 4- 防颱水溝蓋清理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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