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蘇澳港民間機工具進入港區配合裝卸搬運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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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灣港務公司基隆港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以下簡稱本營運處】,為因應港區裝卸作業需求與維護作業安全,依據「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及「蘇澳港【以 下簡稱本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裝卸監督作業手冊】」訂定本規定。本規定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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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規定所稱民間機工具,係指依本規定申請,經本營運處核准,由裝卸業者或委託人自備或外僱之各類有動力裝卸機具,如陸上起重機、堆高機、鏟裝機、挖掘機、抓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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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間機車、抓斗進入港區作業應由裝卸業者或航商貨主【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聲請,並填具「蘇澳港民間機工具進入港區作業申請單」向本營運處棧埠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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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間危險性機械進入港區作業,應標示所屬公司行號、電話、負荷能量、重量噸及貼有檢查合格證;隨同機車進入港區作業之人員,應向港警所辦理有關碼頭通行及登輪手續,並確實遵守港區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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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間機工具進入港區作業,在工作前後不得停放港區內【業者在港區內租有放置場除外】,工作完畢後滯留港區逾二小時者【夜間完工者,自翌日十時後】作業轄區倉 庫應依港埠作業費率規定向申請人收滯留費;停放港區所導致之非裝卸事故,其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停留而影響裝卸倉儲作業及妨害交通秩序時,本營運處得代行 拖移至他處,其所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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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間機工具進入港區作業,不得污染港區,發生污染時,應負責自行清除,由作業轄區倉庫報請本營運處相關單位依規定告發並代為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清除,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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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間機工具進入港區,自進入港區作業至離開港區前因裝卸搬運或非裝卸作業所發生之任何事故概由申請人自負民事、刑事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責任,申請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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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蘇澳港貨物噸量查核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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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查核貨物作業量,特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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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核業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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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散雜貨噸量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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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宗散貨之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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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般雜貨之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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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散雜貨噸量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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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進口船邊提領散裝貨物之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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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外自行過磅之進口散裝貨物,委託人應於全船完工後三日內將公證單併蘇澳港散雜貨船貨物裝卸報告表送交作業倉庫,作為貨物噸量填報憑證;噸量有疑慮,倉庫管理人員應進行查核並於貨物噸量查核記錄表(附件一)註明查核結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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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口船邊裝船散裝貨物之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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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外自行過磅之出口散裝貨物,委託人應於裝船完工三日內將公證單送交作業倉庫,作為貨物噸量計費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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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進、出口船邊提交一般貨物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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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邊提交貨物如為有包裝或可計數之砂石、磁土、大理石等大宗貨物,比照進口船邊提領或出口船邊裝船散裝貨物之查核作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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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進儲本營運處倉棧一般貨之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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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其重量噸大於體積噸之鐵器貨類(不含鐵管)及不足一噸之貨物免除查核噸量外,其餘貨物均應由倉庫管理人員抽查或有必要時逐筆丈量其外圍最突出部分之長、寬、高,查核其體積噸;進口貨依進口艙單(出口貨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所列體積噸作為查核貨物噸數之參考依據,進出口貨物噸量經查核後,倉庫管理人員應填寫貨物噸量查核記錄表(附件二)併一船一案留存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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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下列貨類查核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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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挖掘機應收緊挖臂與挖斗後量其外圍最突出部分之長、寬、高,核計其體積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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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遊艇應以起吊之形狀量其外圍最突出部分之長、寬、高,核計其體積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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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樹頭之體積計算公式為直徑(兩端最大直徑相加除2)的平方乘其長再乘以0.7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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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原木體積計算依基隆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率表規定,以1立方公尺或420板呎為1噸,沉木按體積加11.8%計算。【體積計算公式為直徑(中央腰圍之直徑)的平方乘長度乘0.7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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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橋式機、門式機、跨載機等大型特殊貨物,委託人應依協議提送原設計圖,供倉庫管理人員採分段丈量核計體積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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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託人對於作業倉庫之查核噸量如有疑義,應於該貨物出倉前,向倉庫提出重新丈量,並經會同簽證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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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船邊提交雜貨之查核作業,比照進儲本營運處倉棧一般雜貨之查核作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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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滯留碼頭貨物及民間機工具噸數之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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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滯留碼頭貨物比照進儲本營運處倉棧一般雜貨之查核作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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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滯留碼頭民間機工具,作業倉庫管理人員應會同委託人丈量簽證後,作為機工具噸數填報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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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營運處稽核小組由政風室、會計室、棧埠所、業務科組成,督導為召集人,不定時進行查核並於蘇澳港分局作業量稽核小組記錄表(附件三)註明查核結果備查。 |
三、給水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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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辦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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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人應至本營運處業務課辦理港灣業務工作通知單及預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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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填妥船舶給水申請單一式三份連同工作通知單於上班時間內持至本港勤所辦理給水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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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費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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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照實際給水噸數計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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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給水費每噸本營運處計收設備費20元,自來水公司計收水費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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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碼頭給水最低計費量,國際航線輪船每次為20噸,國內航線輪船每次為10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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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來水公司水價調整時,水費部份即比照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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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六時至翌日七時工作時,除依最低計費量收費外,設備費按實際加水量加收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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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假日八時至十七時工作時,除依最低計費量收費外,設備費依假日加成規定按實際加水量加收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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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碼頭給水應申請人之申請調派出勤後,因申請人之因素未加水折返者,按最低計費收取設備費(水費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