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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非洲豬瘟疫情,國際船舶廚餘垃圾之收受做法
  • 類別:

    最新消息
  • 公告日期:

    109-05-19 ~ 109-12-31
  • 點閱率:

    1365

一.廚餘處理方式: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船舶所產生之廚餘原則不予收受,請船方優先依國際公約自行處理,惟考量實務上各類型船舶仍存有特殊情況船舶廚餘需於商港著陸清運之情形,爰請船方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6月13日防檢二字第1081481654號函示研擬船舶廚餘清運處理計畫書向在地所轄防檢局分局申請並備查。

二.垃圾處理方式:原船舶靠泊前5個外籍港口之一係為非洲豬瘟疫區,則該航次垃圾不予收受,經交通部航港局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旨案會議滾動檢討防疫控管機制後,取消不予收受之限制,調整為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所產生船員一般生活廢棄物,得委由本處簽約之合格廢棄物清除機構收受辦理;非生活性垃圾(如木材、電纜線等),應由產生單位自行委託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廢棄物清除業者,並依法完成清除及處理契約書之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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