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港法第10條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或投資經營標的:
(一)投資興建蘇澳港公務船渠碼頭,承租面積平面圖如本契約草案附件1(土地面積暫定5,271.1㎡,屆時依實際測量為準)。
(二)投資人得依自身需求,擬具投資增設防湧閘門、突堤計畫,報請本分公司同意後始得辦理。其突堤產權歸屬本分公司,防湧閘門產權歸屬投資人,並由投資人全權負責設施維護及保養之責任(含主結構)。
(三)投資人於租賃標的範圍內投資興建碼頭及附屬設施所有權歸屬本分公司。
二、契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投資興建設施免租使用年限屆滿為止。
前項免租使用年限自投資人興建設施之興建工程全部完工並經本分公司點驗完成之次日起算,至多不得超過20年。
三、使用目的、經營限制及港區規定事項:
(一)使用目的:作為船舶停靠用途。
(二)經營限制:
1.不得儲放國家法令禁止之違禁品。
2.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及進儲下列危險物品:
(1)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3.投資人投資興建之碼頭及附屬設施僅限投資人自營業務使用,不得對外提供營運服務。
(三)船席調派規定:投資人投資興建之碼頭若有空檔時,在不影響投資人作業及修護保養之原則下,本分公司於通知投資人後,得指泊其他船舶靠泊,靠泊期間所生碇泊費用由本分公司收取,棧埠費用由投資人收取(惟碼頭通過費由雙方各收一半),裝卸管理費由本分公司收取。
四、投資人資格:
(一)一般資格:單一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公司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
(二)財務資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以上。
(三)本案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
(四)投資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現有訴訟繫屬或仲裁尚未確定者不得參與。
(五)投資人有積欠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任何債務並且尚未清償者不得參與。
五、甄選方式、作業及程序:採綜合評選並選出最優投資人,資格審查文件與投資經營計畫書一次遞件,分二階段審查,甄選程序依甄選須知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六、購領招租文件日期及地點:
(一)親自購取: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5日17時止,辦公時間內親至宜蘭縣蘇澳鎮港區1號3樓本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電話:03-9965121轉272或03-9972010)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0元整。
(二)郵購:書明欲購之招商標的、案號,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A4大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附工本費新台幣 1,000 元整【限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來函購取,逾期不受理。(郵購地址:宜蘭縣蘇澳鎮港區1號3樓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本項文件費用,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均不予退還。
七、投標截止時間:甄選文件應於115年1月16日9時30分,以密封寄達「宜蘭縣蘇澳鎮蘇澳郵局第12號郵政信箱」,逾時其所投之標視為無效。
八、押標金:新台幣20萬元整。
九、甄選日期及時間:民國115年1月16日10時。
十、甄選地點:宜蘭縣蘇澳鎮港區1號3樓第一會議室。
十一、有關甄選詳細規定詳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十二、本件公告之租賃契約草案,須經本分公司與最優投資人雙方簽署後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