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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轉知所屬業者欲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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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基隆分公司 臺北港
1.請轉知所屬業者欲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切勿違反「商港法第35條、第36條(採捕水產動植物及釣魚)」及「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等規定。
2.商港法相關規定如下:
(1)商港法第35條: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2)商港法第36條: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a.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b.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c.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d.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3.另亦請轉知業者本公司「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已於112年3月30日修正公告,新制度措施並於112年4月6日起實施,最新規定可逕行至「港區通行證系統2.0」之最新消息(https://hep.twport.com.tw/portal/news/5b62b549-8502-4f7b-ba63-ed48b4dd404d)下載。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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