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
SAILING DIRECTION FOR THE PORT OF SUAO
壹、前言
本指南主要目的係為律定蘇澳港之船舶航行秩序,以維護及提高航行安全與效率。建議在蘇澳港航行海域航行之船舶應將本指南置放於駕駛臺,俾隨時做為航行及航路規劃參考。
貳、總則
一、蘇澳港航行海域:係指蘇澳港港區範圍線(北外堤、南外堤燈桿連線至第三港池水域內)、航道及相連之公共水域。
二、蘇澳港航道:蘇澳港航道採單進單出制,船舶進、出港時,由本港之VTS提供進、出港資訊服務。航道之各點位及報到線座標臚列如下,航行巷道邊界及報到線位置示意圖請參閱附圖。
(一)航道劃分及其位置:分為主航道北側及主航道南側,主航道北側係由北側起點與北外堤燈桿構成,主航道南側則係由南側起點與南外堤燈桿構成,各分區邊界座標如下:
- 主航道北側:北側起點(24°35’30”N;121°54’33”E)與北外堤燈桿(24°35’43.7”N;121°52’55”E)之連線為主航道北側。
- 主航道南側:南側起點(24°34’54”N;121°54’17”E)與南外堤燈桿(24°35’35.2”N;121°52’50.9”E)之連線為主航道南側。
- 主航道北側以南及主航道南側以北所圍之水域為蘇澳港進、出港之主航道。
- 錨區位置:
(1)第一錨泊區:
A.(24°35'24"N;121°53'02"E)
B.(24°35'00"N;121°53'53"E)
C.(24°34'23"N;121°53'20"E)
D.(24°35'09.5"N;121°52'50.5"E)
(2)第二錨泊區:
A.(24°34'23"N;121°53'20"E)
B.(24°34'22"N;121°53'37"E)
C.(24°34'06"N;121°53'21"E)
D.(24°34'06"N;121°53'37"E)
(二)報到線:距蘇澳港港口外防波堤中心20海浬之界線為本港之報到線。
參、蘇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一、強制引水範圍:自座標點(24°35'48.4"N,121°52'24.3"E)與座標點(24°35'22.8"N,121°52'13.6"E)之直線連接線向進港方向一側之港區水域為蘇澳港強制引水區域範圍。
二、登輪區範圍:
(一)S或M區(船舶總長二百公尺以下者)為下述四點座標連線所圍之水域:
A2(24°34'6.5"N,121°55'17.6"E)
A3(24°34'34.8"N,121°54'18.4"E)
A4(24°35'13.2"N,121°54'31.6"E)
A5(24°35'4"N,121°55'37.5"E)
(二)L區(船舶總長二百公尺以上者)為下述四點座標連線所圍之水域:
A1(24°33'58"N,121°55'35.4"E)
A2(24°34'6.5"N,121°55'17.6"E)
A5(24°35'4"N,121°55'37.5"E)
A6(24°35'1.2"N,121°55'57.2"E)
三、離輪區範圍為下述四點座標連線所圍之水域:
C1(24°35'12.8"N,121°53'32.9"E)
C2(24°35'23.7"N,121°53'11.2"E)
C3(24°35'34.1"N,121°53'15.4"E)
C4(24°35'24.7"N,121°53'41.5"E)
四、特殊天候離輪區:
(一)範圍為下述四點座標連線所圍之水域:
D1(24°35'38.2"N,121°52'39"E)
D2(24°35'39.8"N,121°52'27"E)
D3(24°35'43.8"N,121°52'27.2"E)
D4(24°35'42.2"N,121°52'39"E)
(二)特殊天候離輪規定:引水人原則上應引領至防波堤外,但考量引水人離船安全,港外湧浪一公尺以上時,船舶總長二百公尺以下者,在特殊天候離輪區內引水人應與該船船長共同評估無虞,經船長同意後,對準出港主航道並告知船舶港內或港外交通狀況、航向及航速,始得於該區域內離輪,引水人離輪時以 VHF 告知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
肆、地理位置:
蘇澳港位於(24°35’40”N、121°52’54”E)臺灣東北部,雄距在蘭陽平原的蘇澳灣內,是一個地理形勢十分優良的天然港,北距基隆港50海浬,南距花蓮港40海浬。本港總面積406公頃,水域面積279公頃,陸地面積127公頃,擁有13座碼頭,共長2610公尺。包括港勤船碼頭1座和營運碼頭12座(計長2,400公尺),水深自-7.5〜15公尺長度由125公尺至300公尺不等,可泊靠巴拿馬極限型船舶。進、出港之主航道:蘇澳港主航道總長1.5海浬,主航道北側起點(24°35’30”N;121°54’33”E)與北外堤燈桿(24°35’43.7”N;121°52’55”E)連線以南、主航道南側起點(24°34’54”N;121°54’17”E)與南外堤燈桿(24°35’35.2”N;121°52’50.9”E)連線以北之水域為蘇澳港進、出港之主航道,船舶進出港時採單進單出方式,由本港之VTS提供進、出港資訊服務。(備註:以上之經緯度座標皆以「WGS-84」為基準。)
伍、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系統(本指南中簡稱「蘇澳VTS」)
依據一九七四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規定建立之船舶交通服務系統,主要負責服務航行於蘇澳港航道之船舶,並適時提供航行警告等相關服務及協助,以下簡稱蘇澳VTS。
陸、蘇澳港報告機制
一、船舶報到
(一)預報及報到要進蘇澳港之船舶。
(二)所有在蘇澳港VTS資訊服務區域內航行之船舶(距港口外防波堤中心處20海浬範圍內)。
二、通信
(一)所有穿越及航行蘇澳港航道之船舶應裝設AIS、VHF 及符合GMDSS規定A1海域之無線電設備,並正確設定相關資訊且全程開啟,另VHF亦守值國際通用第16頻道及指定之頻道,透過指定頻道/頻率向蘇澳港VTS進行預報及報到。
(二)蘇澳港之VHF 通信指定頻道使用如下:
頻道 | 功能 |
---|---|
CH16(156.8MHz) |
國際遇險、緊急、安全及呼叫頻道。 |
CH14(156.7MHz) |
港埠作業之工作頻道,可作為船舶報到及船岸聯絡之用。 |
(三)向蘇澳港報告與通訊之標準語言為中文及英語,必要時得使用國際海事組織「標準海事通信用語(SMCP)」。
三、蘇澳港VTS之資訊服務區域
(一)為便利VTS先期掌握進出港船舶相關資料,與船舶建立資訊交換服務之區域。
(二)蘇澳港VTS之資訊服務區域原則以距蘇澳港港口外防波堤中心半徑20海浬之圓弧線範圍內為主,並得被動或主動提供進出港船舶包括海事資訊、船舶交通輔助等資訊之服務。
四、預報
(一)欲進出本港之船舶,應由所屬輪船之代理公司依照「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之規定,預先向本港之航政單位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等相關手續,進港船需依規定辦理船席調配。
(二)預報進、出港之船舶需先上臺灣港棧服務網系統(TPnet)申報,預報所需之內容依該系統所提供之表格填寫。
五、報到、確認報到
(一)報到:欲進本港之船舶應於抵達20海浬報到線時向本港之VTS做第一次報到。
(二)報到內容:
- 船名(Ships name)、船舶呼號(Call Sign) 及通過20海浬報到線之時間。
- 報到點位置。
- 航向及航速。
- 船上是否裝載危險品,如有裝載則敘述概況。
- ETA引水範圍。
(三)確認報到:距離港口外防波堤中心點5海浬時向本港之VTS做第二次報到。
(四)確認報到內容:
- 船名(Ships name)、船舶呼號(Call Sign)及通過5海浬報到線之時間。
- 報告點位置。
- 預備進港或港外錨泊。
柒、船舶航行規定
一、通則規定:
(一)航行於蘇澳港海域應遵守「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有關分道航行制,及該規則其他關於號燈號標顯示、避讓及穿越等規定,並以安全速度航行。
(二)船舶應盡可能避免橫越航行巷道,如需橫越時,應向蘇澳港VTS報告並經其同意,盡可能以垂直於巷道交通流向之艏向快速橫越,不得無故逗留或妨礙其他船舶通行。
(三)除上開規定外,船舶尚應遵守下列針對各類型船舶之航行規定。
二、特殊規定:
(一)一般船舶航行規定:
1.蘇澳港進、出港之船舶:
(1)等待出港之船舶須於碼頭或港內檢疫錨地南方水域等候;等待進港之船舶,須於港外至少1.5浬外之進港航道等候,等候之船舶於接獲操作員通知後,方可執行進、出港。
(2)進港船舶應於引水範圍附近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測試俥、舵安全無虞。
(3)引領作業在未獲VTS人員核准前不得為之,並嚴禁擅將船舶引領至港口附近等候。
(4)同一時段兩艘以上船舶申請進、出港時,以進港船舶為優先,同為進港或出港則依其停泊位置、航行區域、航行水域、天候狀況與離靠方式,由各船舶引水人相互協調,以最安全有效率之順序,並徵詢船長同意,報經VTS人員認可後引領之。
(5)除緊急狀況外,任何船舶不得再航道、迴船池和其他禁止錨泊區域拋錨,如係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VTS。
2.進港後船舶:
(1)船舶除應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之規則外,並應遵守「商港法」第31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9條有關航行與避讓之規定。
(2)船舶進港後,應以安全速度航行。
(3)船舶在港內應緩速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依其所指示之安全範圍減速通過。
3.靠泊碼頭:
(1)如從事水下作業時,應依規定顯示號標及號燈,並依照國際信號代碼懸掛A(Alfa)旗。
(2)港區如發生重大災害、颱風侵襲時,應守值VHF-14頻道,船舶本身如發生事故或任何緊急情況時,除先採取緊急措施外,並應報告VTS。
(3)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17條有關規定,停泊船舶均應日、夜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駕駛及輪機兩部門,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但發布颱風時,應加派人員,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二)錨泊或其他作業規定:
1.欲錨泊於本港港外之船舶,應先獲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港務科核准,並將「錨地申請書」傳真至本處VTS後,方可錨泊。
2.拋錨船舶應在規定錨區範圍內下錨,不得於航道或非錨地下錨。
3.船舶在拋錨後或起錨前10分鐘,應向VTS作船舶動態報告。
4.船舶在錨泊期間,應有專人值班並守值VHF14-頻道,以應付突發狀況。
5.船舶引領作業規定詳如附件2;濃霧及能見度不佳期間進、出港之規定詳如附件3。
捌、附則
一、蘇澳港航行風險
(一)蘇澳商港水域範圍內(小)漁船眾多,航經本水域之船隻應注意周遭環境之變化,避免風險。
(二)蘇澳商港水域範圍內之各區域存有船舶隨時竄出之可能風險,航行員應保持嚴密之瞭望及當值行為,以提升航行安全。
二、船舶航行於蘇澳港海域注意事項
(一)蘇澳VTS僅提供航行安全相關資訊及原則性建議,不免除「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相關公約及法令,規定船長及當值航行員之職責;船長仍應對船舶與船上人員之安全負有其責任及義務。
(二)非前往中華民國任一港口之船舶,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建議儘可能由公海水域通行。
(三)各船舶於蘇澳商港水域範圍內之水域發現任何違反本指南之情事、影響航行安全之礙航務、設備損害,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即通報蘇澳VTS。
(四)公務船執行試驗調查任務時,得在蘇澳VTS許可後,關閉AIS行駛於蘇澳商港水域範圍內,惟應注意周邊船舶動態及防止碰撞發生。
(五)公務船執行救難、查緝、海洋污染防治等各項緊急或特殊任務時,得在航行安全無虞情形下,關閉AIS行駛於蘇澳商港水域範圍內,惟應注意周邊船舶動態及防止碰撞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