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蘇澳港波浪發電試驗場域招租案」招租公告。
依據:依「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租賃或投資經營標的:
蘇澳港南外廓防波堤外3塊海域,承租面積平面圖如契約附件1(屆時依波浪能發電設施實際使用之水域面積其長、寬各加計10公尺,惟面積至多不得超過22,500平方公尺),並由最優前三名投資人依順位劃定,每一投資人限得一區位。
二、契約期限:自起租日起算5年。
三、使用目的、經營限制及港區規定事項:
(一)使用目的:作為波浪發電試驗用途。
(二)經營限制:
1.不得儲放國家法令禁止之違禁品。
2.非經本分公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在租賃物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及進儲下列危險物品:
(1)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九大類危險品。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3.投資人試驗場域內使用之營運機組及零組件應遵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另亦不可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非使用危害國家資安產品,亦應控管資安風險。
4.波浪能發電設施一律採離岸式設置,本分公司不提供防波堤予投資人使用(包含併堤、附掛以及設置其他附屬設施)。若投資人鋪設之電力回送線路上岸點受限於環境因素限制須設置於防波堤上時,則須按使用比例面積負擔防波堤維修費用並依契約第13條規定負擔相關費用。
5. 投資人試驗計畫所生之電力回送線路路徑,須以海底纜線方式進行規劃(除上岸點),且不得穿越或經過其他承租人所選定由本分公司公告之試驗場域,無論該場域是否被完全承租,並依本分公司指定之線路路徑設置範圍(詳契約草案附件2)辦理,且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6. 投資人於規劃鋪設海底纜線時,除應遵循相關法規規定外,應充分評估並避開周邊環境可能對海底纜線造成之損害。投資人不得因依本分公司公告之路徑範圍進行施工而向本分公司主張海底纜線損害賠償責任。
四、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一)單一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並存續之公司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行號、商行、企業社。
(三)本案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
(四)投資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現有訴訟繫屬或仲裁尚未確定者不得參與。
(五)投資人有積欠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公司)任何債務並且尚未清償者不得參與。
五、甄選方式、作業及程序:
採綜合評選並選出最優投資人前三名,依志願序劃定試驗場址,資格審查文件與試驗計畫書一次遞件,分二階段審查,甄選程序依甄選須知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六、購領招租文件日期及地點:
(一)親自購取: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星期一)止,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五:8時至17時)親至宜蘭縣蘇澳鎮港區1號3樓本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電話:03-9965121轉272或03-9972010)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0元整。
(二)郵購:書明欲購之招租標的、案號,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郵資、書妥限時掛號A4大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或回址寫錯致無法寄達者自行負責),附工本費新台幣 1,000 元整【限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來函購取,逾期不受理。(郵購地址:宜蘭縣蘇澳鎮港區1號3樓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本項文件費用,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均不予退還。
七、投標截止時間:甄選文件應於114年6月17日9時30分前,以密封寄達「宜蘭縣蘇澳鎮蘇澳郵局第12號郵政信箱」,逾時其所投之標視為無效。
八、押標金:新台幣50萬元整。
九、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 時間:114年6月17日上午10時。
- 地點: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宜蘭縣蘇澳鎮蘇東里港區1號3樓)
(二)第二階段(綜合評選):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家數達一家以上(含一家),則進行綜合評選,由本分公司另予通知時間、地點。
十、聯絡資訊: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黃郁庭小姐03-9965121#272
十一、有關甄選詳細規定詳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