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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進入本公司轄管經營之國際商港公共道路及公共區域之所有人員、車輛、作業機具,均適用本須知。
(一) 公共道路:指商港管制區域內,供不特定對象通行之道路及人行道。
(二) 公共區域:商港管制區域內除作業區域、公共道路與特定業者承租範圍外,共同使用之區域。
(三) 作業機具:商港管制區域內,利用動力驅動從事作業之機具。
法源依據
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及《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特訂定本須知。
辦理方式
具體規範港區內之行車秩序、停放限制、貨物綑綁固定以及交通事故通報等行為準則。
透過本公司人員於現場巡查時,發現違反該須知之準則,開立違規單於行為人或張貼於違規車輛上。
於違反本須知,本公司將依情節輕重處以暫時停用及停止申辦通行證一週至三個月之處置標準,並配套規範公司與個人之累積違規處置、裁罰生效日與申訴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