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颱風期間船舶靠泊作業要點
基隆港務分公司 102 年 6 月 28 日基港港灣字第 1021054215 號函制定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7 月 9 日港總勞字第 1020055223 號函修正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9 月 14 日港總勞字第 1060152442 號函修正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 7 月 15 日港總安字第 1080057131 號函修正
基隆港務分公司 113 年 1 月 23 日基港港字第1132201273號函修正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19條
(二)商港法第41條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四)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颱風期間船舶靠泊作業原則要點
二、定義:
(一)颱風期間(含各級):颱風期間係指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涵蓋基隆港)起至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至少24小時之時段。
(二)風力依據:以本分公司航管中心(以下簡稱為 VTS)之海氣象儀測數為準。中央氣象署網站之「藍色公路航段海象預報資訊系統」、「漁業氣象」之「三天漁業」、「台灣近海」之氣象預報資料或船舶設備判讀之其他海氣象資訊。
(三)平均風力:海氣象儀測數在15分鐘內之風力平均值。
三、基隆港務分公司防颱緊急應變小組成立與解除時機:
(一)本分公司防颱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海港大樓五樓港務處港務行政科,電話計(02)2420-6251、6252、6260、6265 等四線,另設(02)2426-6960 傳真機一部,均隨時保持暢通。
(二)當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依情況(或奉交通部指示)適時宣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防颱救助工作。
(三)相關單位聯絡電話如下:
- 基隆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2420-6527。
-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勤務中心:2425-1575。
-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一海巡隊:2462-14515轉9或2462-9784。
- 基隆市政府:2420-1122。
- 基隆市消防局:2425-2119轉9。
- 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機動海巡隊:臺北港辦公室 2619-4165#217900、基隆港辦公室24225943
- 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港政科:2428-5369。
- 本分公司航管中心:2462-7031。
- 本分公司監控中心:2420-6253、2420-6254、2420-6255。
- 臺灣港務港勤公司基隆營運所:2420-6312、2420-6318、2420-6319 傳真:2425-1920。
(四)當中央氣象署解除颱風警報後,依情況(或奉交通部指示)適時宣布解除緊急應變小組。
四、國際線客輪(含兩岸客輪)應於 7 級暴風圈抵達基隆港6小時前強制離港,但本國籍客輪得視情況依本要點規定留港避風。
五、7級暴風圈抵達基隆港6小時前,緊急應變小組綜合中央氣象署資料及引水人辦事處意見研判分析,適時宣布暫停船舶進出港作業。已駛抵港口外海水域或在港繫泊危險品船(含油輪及化學品船)、汽車船、貨櫃船及吃水較深之船舶均應離港避風,不得滯留港內,但國內線小型空載油輪,必須持有船舶清艙檢驗機構檢查合格之清艙證明或第三方出具之等效證明,及經壓艙後無安全顧慮,方得由船長具結留港避風。出港需領港協助時,應儘早協調,另請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颱風期間之相關規定,並請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加派人員協助上開船舶出港。
六、港區靠泊船舶於颱風期間,務必留守足夠人員應變。如在港船舶未依規定駐留船員及指示移泊或出港,得報請相關單位為必要之處分。
七、颱風期間船舶停靠應避免影響緊急救援任務,停泊本港碼頭之船舶,應繫帶強度足夠之纜繩,並注意船舶吃水變化與乾舷高度受風面之影響,適時調整纜繩使吃力平均,以及纜繩有無外力加注而易斷裂,避免斷纜造成災害。
八、當颱風遠離並經綜合中央氣象署資料、引水人辦事處意見研判分析後,適時宣布解除船舶進出管制並開放港區作業。
九、營運船舶(含工作船)防颱及靠泊作業原則:
(一)颱風來襲前,本分公司將參考中央氣象署資料及基隆港引水人辦事處意見受理避風船席申請,避風船舶應填寫「颱風期間基隆港船席動態申請表」(附件1)向本分公司申請同意後始得進港避風。
(二)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船方應注意颱風動態,欲進出港之船舶,應儘早辦理進出港手續,以免颱風接近本港風大浪高時,無法進出港。
(三)本港外港區因接近港口受風力影響甚鉅,為策安全,該區各碼頭及水域與東八、東九、東十、東十一等正對主航道之碼頭嚴禁船舶靠(錨)泊。
(四)內港得採雙檔靠泊,但以船舶噸位大小、長度、船舷高低相當者為限,並須加強纜繩、增掛碰墊以維安全。若船長不同意併靠或無適當船席時,應及早申請出港風。
(五)颱風來襲前在港船舶須加強繫纜,艏纜(含倒纜)、艉纜(含倒纜)至少各繫固6條纜繩。
(六)如未於期限內改善完畢或未依規定出港避風者,將通報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裁處,其滯港期間如發生意外災害,其所產生之一切責任由船方負責。
(七)基隆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商業同業公會應轉知所屬會員各機具操作手,配合船方及本分公司棧埠事業處現場單位做好裝卸防颱工作。
十、港勤及公務船防颱及靠泊作業原則:
(一)基隆港港區各單位所屬船艇(含海巡署進港避風之艦艇)避風時,應向本分公司通報並協調避風船席,且應配合接受本分公司指揮,並避開東一碼頭、田寮河口與港勤拖船停靠泊位,俾免影響救災任務遂行。另基隆市政府東四抽水站於東三及東四號碼頭 15 及 19 號纜樁處設置抽水泵出水口處,颱風期間請相關船艇應適當調整船位,避免影響排洪能力。
(二)基隆關小型緝私艦如疏散至牛稠港泊位,以不影響港勤公司拖船離、靠執行救難為原則。
(三)海巡署 100 噸以下公務船舶,除需保持機動性出任務之船艇,以靠泊緝私艦外檔避風為原則,其餘無執行任務之船艇應儘早進入牛稠港及東十六號碼頭水域尋覓適當避風泊位,惟泊靠牛稠港水域時,不得影響港勤拖船進出及西七、八號碼頭商船靠、離作業。
十一、漁船進入基隆港防颱及靠泊作業原則:
(一)遇有海上颱風警報預報發布,漁船來港避風應先以正濱漁港為停泊區,漁港不敷停泊時,漁船如無適當安全泊地,由基隆區漁會向本分公司提出漁船靠泊商港區域碼頭申報單(附件 2),得依東岸第一船渠優先,滿位後停泊第二船渠避風,但需依本分公司指定之避風泊地,不得進入前開所示以外之區域錨泊或靠泊並不得拋棄垃圾,排放汙油水。
(二)避風漁船於靠泊碼頭後由商港安檢所執行船舶安檢,並繳交颱風期間漁船及船員進港申報資料表及委請安檢人員交付颱風期間漁船暨船員進港避風危害告知單(附件3)。
(三)進港避風漁船應排列整齊,保持良好秩序,不得阻塞四周航道亦不得妨礙其它船隻行動,遇有阻礙情形時應隨時移讓。
(四)船上必須保持機動,切實注意本身之航泊安全,並防止火警及意外事件發生。
(五)當海上颱風警報解除後,滯港漁船應立即駛離本港,不得滯留。
(六)漁船違規停泊,除依商港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一切損失應自行負責,如因而造成其它損失者,亦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七)商港安檢所將漁船船員申報資料傳送港警轄區單位後,由港警核對查驗後始得進出管制區。為維護靠泊秩序,本分公司監控中心與大沙灣中隊聯繫,避免漁船阻礙拖船機動進出。如有未配合或違反規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逕送本分公司防颱緊急應變小組移送權責單位裁處。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檢討修訂之。